您好,在拆迁安置时取得了《上海市土地房产所有证》1951年11月,由人民政府地政局局长汪维恒和副局长谢祝柯签字。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之规定,确定后开之土地一坵一畝****,为**全家所有。对耕种,居住,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根据宪法和土地法相关规定,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所有证已失效。损害了所有者的利益,是否还能申请到补偿金?能否转变为使用权或其他?谢谢。
《五二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中的宅基地部分是否有效??调解书又这样写,我该如何处理?
我家的祖遗宅基被邻居强占,后经法院调解,调解书上指出了我家的使用界畔,邻居强占的一部分说“保持现状”,另一部分根本没提。当初法院调解口头说“先将两家隔开,不让打架,你有《五二年土地证》,随后找相关部门再进一步解决”最近几年我找相关部门处理,但土管部门说“法院将你家的使用界畔已经界定,你说的邻居强占部
我家里留有一份“1951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目前此地块还空荒着。请问我还能对这块地有使用权吗?
律师们好,1987年我家向隔壁一户人家以1000元买下了他家的房子,这房子它们不用了,后来我家在90年把这老房子推倒又自己建了新房,现在遇到拆迁,它们家拿着50年代的土地房产证要求我家把新房推倒,它们自己要建房,并且不承认房子是卖给我家的,我们在买房子时没有和他们签任何协议,到现在也没过户过,就是说我家的新房子
我这土地房产所有证是1951年的因为我们家都没在温州了现在回来了可有几件房给别人用了他们土地证也领了不知道我的房子还可以拿回来吗?我们这证是私有的,去土地局问能领证吗?他们需要村里开证明 ,村里已经将房子用了,他们说已经土改了几次了现在不给开证明了,有什么法律办法拿回房子吗
我祖辈一房屋,59当地建百货大楼,借我家老屋给拆迁户住至今。因历史原因(家庭成分工商兼地主),不敢主张权利。79年开始我们找大队、人民公社、县政府。政府在我们无法出示房屋所有证时,给了个答复。现我找到了房屋所有证,我们该怎么主张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