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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安置

上海市土地房产所有证

上海市土地房产所有证 您好,在拆迁安置时取得了《上海市土地房产所有证》1951年11月,由人民政府地政局局长汪维恒和副局长谢祝柯签字。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之规定,确定后开之土地一坵一畝****,为**全家所有。对耕种,居住,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根据宪法和土地法相关规定,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所有证已失效。损害了所有者的利益,是否还能申请到补偿金?能否转变为使用权或其他?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mz417……(上海)
提问时间:2012-12-03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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