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与外服FESCO签订了4年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某外企任采购工程师。工作期间没有任何不良表现。 该外企由于全球业务萎缩,2009年3月对中国区的采购架构进行调整,要求根据个人意愿进行岗位申请;我填了6个岗位申请志愿(包括整个研发大类),但最后只有一个面试人事专员的机会,因没有经验自然面试失败。 之后后公司
劳务派遣关系是否属于新《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的劳动关系存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我们07年8月1日前在沈阳东联日用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向全国各大超市供“妙潔”牌的
我是邮储柜员,是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合同》写明:薪酬由岗位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奖金、加班工资、福利等项目构成;与分行合同用工同工同酬,以岗定级;柜员的岗位工资1400元(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按相关绩效办法考核。 但是实际上住房养老金比相同岗位相同工作内容的正式工低,而相同岗位相同工作内容的正式工之间
我是安徽一地级城市里的劳务公司,我们这里的人对劳务派遣这一概念很是陌生,做起业务(尤其是转派遣)来很是费劲,即使有个别单位想要转派遣,他们也不愿与我们合作,认为我们是私企单位,可信度差,而我们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就成为了他们的首选。 我们很是疑惑,国家单位--社保局内部可以成立具
我是安徽一地级城市里的劳务公司,我们这里的人对劳务派遣这一概念很是陌生,做起业务(尤其是转派遣)来很是费劲,即使有个别单位想要转派遣,他们也不愿与我们合作,认为我们是私企单位,可信度差,而我们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就成为了他们的首选。 我们很是疑惑,国家单位--社保局内部可以成立具
我们是由某银行招募、选拔、培训在银行为其工作,我们劳动合同是与一家跟银行合作的某担保公司签,这否属劳务派遣性质;我们所属银行工作的部门每月会按我们的业绩制作工资表发与该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按其总额向银行计财部门全额索取后,只发我们总额的80%,另工资20%交由我们所工作银行部门保管,这是否合法?
劳务派遣人是否可转为正式工?如何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劳务使用协议。连续一定时期使用同一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将其转为正式工。请问连续一定时期是多长时间?如果用人单位到时不将劳务派遣人员转为正式工,劳务派遣人员如何维权。
如果采取异地劳务派遣的形式是否可以不按广州的最低工资标准而按劳务公司注册地的标准?
我司是广州的一间服装生产企业,考虑将员工合同关系转为劳务派遣,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下: 1、劳务派遣公司成立条件?港澳台个人或公司是否能投资设立? 2、劳务派遣员工最低工资标准、工伤赔偿等是按注册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执行?如果采取异地劳务派遣的形式是否可以不按广州的最低工资标准而按劳务公司注册地的标准? 3、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