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的问题是:
1、“举证责任倒置”在哪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进行了明文规定或解释。
2、“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主张,被告举证”?
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4条规定的举证责任人到底是被告,还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
4、《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4条规定的举证责任人为什么不直接规定为被告
我购买的商品房地热管漏水,经刨开地面检查已确认是开发商责任,(对方已认可)在处理漏水过程中,又致该地热管失去供热功能,经对方维修人员检测确认,地热管存在堵塞,疑是热溶造成。(此前已出现过热容致自来水管堵塞)但在法庭上对方只强调对漏水地热管已予维修,而对地热管修后堵塞拒不承认,也拒绝维修。请问对这个问
我购买的商品房地热管出现漏水,经刨开地面检查已确认是开发商责任,自对地垫管漏水进行维修处理后,该地热管失去供热功能,一直无法供热已达两个供热期,当时经开发商维修人员检测为地热管存在堵塞,疑是热溶造成。(此前曾出现过类式情况)但在法庭上,(被告)开发商只强调对漏水地热管已予维修,不承认造成了堵塞,请问
我与某单位在签订高速公路路基承包建设合同之外干了些零碎的活,但是零碎活没有签订合同,针对合同之外的那些零碎活被告不予承认,我方主张三点理由:1 我方有对方签字的结算单;2 我方在干完零碎的路基工程后有对方现场负责人的签字,证明此段路基是我方干的;3 我方有证人证明此段是我方干的 没有合同作为直接证据,
在遗嘱公证过程中受益人全程在场控制,有见证人告知我们利害关係人,但又不愿作证,公证处对我们复査申请要求提共证据,是否适用举证责仛倒置
我父亲于2012年在蚌埠龙子湖区人民医院做胃肠道间质瘤切除术,手术同意书却是剖腹探查术,可是医院却给了我父亲两份病例,先给的是剖腹探查术,后给的是间质瘤切除术,术前肿瘤为7cm,术后1个月肿瘤为6cm,想问手术同意书与事实不符怎么维权,如果起诉的话,现在法律还主张举证责任倒置吗
原告与被告签订无效合同,起诉期间原告扣押被告车辆属于什么行为,承担什么责任。
原告与被告签订无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接触合同,退还合同款。被告不同意。原告扣押被告车辆,并起诉被告,现在已近立案,还未开庭。在此期间原告扣押车辆属于什么行为,被告如果反诉我扣押他车辆,我是否承担什么责任?
原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到被告所有土地上,被告打砸了原告车辆,没有造成人员受伤也没有大家斗殴。现在原告举报被告是黑社会 村霸。被市局抓捕2人另外2人外逃。请问被告触犯什么了罪!原告有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