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待岗职工 ,兄妹多、父母又无工作。早当家的我虽想靠自己辛勤劳动来摆脱生活的困境,却因2007年买了息县运管所执法人员陈东旭所卖公交车而陷入更深的困苦之中.......... 2007年11月通过亲朋资助和借贷与人合伙买了一辆息县至彭店的楚风牌乡镇公交车,卖方是息县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陈东旭,所售车辆号原豫S57500,现变更为黄牌豫S55232. 买车的时候卖方一再保证所有在售车辆运营手续齐全(共有6辆车、我买的只是其中一辆)。因为是新车,当时并没有手续,卖方承诺一切手续由其责任内随后办理。为防万一当时我打了2万元的欠条,欠条下面由陈东旭注明手续办齐、付清余款并署名。结果是现在手续不给我办,还把我告上法庭逼债。 没想到作为息县交通执法人员,当时只图自己卖车牟利而不讲信誉,故意欺骗我不知道息县客运公司早在陈东旭之前已经申报息县至彭店手续。为图卖车陈东旭一再声明彭店的路线非其莫属。其后,马保伟、孙耀武、(杜玉保与胡伟合伙)各买一部,然而不多久另三部由息县客运公司收购。眼看陈东旭的承诺与所签合同已成谎言,我要求退车,却被拒绝,多次拨打陈东旭手机都遭到回避。 由此造成合同上签署的既定路线不能营运,由其一手炮制(漏洞百出)的合同形同废纸!卖车时承诺的包办运营手续至今不能兑现。 无奈被迫更改线路经营,可是时至今日(3年)也没有见到具体的任何手续。 因为没有手续,车队又不成规模,致使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无证昌河面包车私拉乱载、无序竞争、没人管理)以至我常年亏损(虽起早贪黑、风里来雨里去还是挡不住亏损),期间该交的税收和管理费一分不少。想退车被拒绝,卖车又没人敢要,继续营运或停运都是亏损。 想上诉却因其为逃避责任,售车时只盖弘运车站公章,不签署卖车人姓名,一式两份的合同内容不一、充满欺诈而上告无门。咨询律师,让我起诉加盖公章的单位,可是即使单位败诉按合同赔偿,那损失的也是国家利益、也是我不愿所为的。难道既得利益者与行为人陈东旭就可以中饱私囊并逍遥事外吗?由此多次找当地主管部门反映却得不到实质性的解决。 携家小翘首为盼!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犯了敲诈勒索罪(现在还是嫌疑,关押在看守所)是否量刑会特别重?他下属在不清楚的情况下也有参与过程,是否也和他上司同罪?
由于本身也是执法人员,但想在说他利用职务之便有敲诈勒索嫌疑被拘留在看守所里,质询本案经办人是否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申请,经办人说可以递交申请但应该是不会批的,因为他是属于内部人员调查。请问这种情况是否真的不会同意取保候审?他是在不之情的情况下上司安排他有参与了敲诈勒索的嫌疑,自己没有得到任何好处,请问这
公交车交通肇事,致使被撞者死亡,那么赔偿钱的人是司机还是公交公司,还是有可能司机赔一部分,公交公司赔一部分?(被撞者没有责任)。
我老爸在发车后200多米的路上以22迈正常行驶,突然从左侧等红路灯的公交车后跑出三个女孩,跑在最前面的一个撞到公交车的挡风玻璃上滚了出去,导致脑淤血!从送到999至现在的医药费都有我们垫付。女孩几天来情况在好转,思路也很清晰,可当交警录口供的时候就什么都不知道!女孩的父亲和老师咬定说是我们的责任!就是由于女
您好! 我想问一下交通运政执法人员可以是企业编吗? 如果交通运政单位用企业人员执法,是不是单位的责任? 如果一个人刚刚工作的时候是事业单位接收,但过一年之后单位又成立一个企业那么该人员应该是什么编制的?而且企业里的人员也在执法!是不是合法?责任是谁的? 希望您能帮我解答!谢谢
本人亲戚驾车载人,载人非盈利.(他本身没有驾驶证,车也没有行驶证),发生交通事故(三轮摩托车倒在路边),导致车上一人受伤,不治身亡.医院医生说明此次死亡主要原因不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是因为死亡之人本身患有肺病多年,交通事故只是让其加快死亡而以,现在死亡人员家属要求赔款6万元,请问合理否(事故发生时到市里医院已花6500
您好!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五天前的早六点多我开着公交车,进站后,人特别多,一个十几岁的孩子被人推了一下,撞在我的车前面摔倒,当时我看到赶紧下车去关心孩子,什么事没有,孩子的母亲也在场,说没事,之后孩子坐上我的车去上学。我下班后到单位,说孩子的家长来队里说我把孩子撞了,当时也没说什么,留个电话,晚上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