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楼房已入户十年,一户二层,楼上楼下都有暖气阀门,前十年一直楼上阁楼都可以停供暖气,就今年供热公司不同意楼上阁楼停供,可我又负担不起楼上的供暖,请问律师供暖文件上有我家这种情况解释吗?我该怎么办啊!
我方是供热单位,下面简称甲方。另一方是用热单位,下面简称乙方。 甲方为乙方供热3年已久,但乙方从未向甲方缴纳过取暖费用。今年甲方向乙方所要已欠的取暖费时,乙方提出三年内曾为甲方维修过暖气系统花费30余万元,打算在取暖费用里扣掉着30余万元,甲方向乙方所要证据,乙方不能够提供。我想问一下,乙方这种做法是否
律师您好:我是鸡西先锋小区7号楼住户,我于09购买的房子,我09年\10年\11年三年供热费我都交了,2012年交费时说我欠07年,08年供热费,我09年9月份从动迁户手里购的房子,我去房产调了一档案,原房主09年7月份办理的入住手续,我跟原房主买卖有协议,09年之前的一切欠费都由原房主负责,在说我09年去交费的时候就应该告诉我07,08年欠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家于2007年底在云南大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上写的是我和我母亲是共同购买人,此外我父亲还在世,有一个兄长。我母亲于2011年1月去世,现我父亲想把房产证办到我的名下,并让我哥一起办理了放弃继承的公证。但当时因不清楚具体流程,在公证人员的要求下,我父亲还办理了一个将他继承的25%
我家住六楼,带有阁楼,每年六楼都足额交纳了供热费,今年供热公司,通知阁楼也收费了,并补交近三年的阁楼热费,否则将把我家六楼的供热也终断。请问供热公司这样做合理吗
我家住的是一二层门市房。一楼按营业收取暖费每平方37.5元,二楼按住宅收取暖费每平方27.5元。我家一楼只能达到10度,二楼11度多点。我去找供热部门,他们说门市房没有供热标准,无法解决。我到相关部门问过,都告诉我没有相应的标准。我应该怎么办?
2005年6月购买商品房一套,因我工作年限不够,是用我父亲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买的,所以只能写我父亲的名字,当时没有开正规发票,只有协议和收据,房子本意是准备写我的名字,买房的时候询问过,说是换正规发票的时候可以直接改。2012年11月,才通知可以办理房产证了,在补房屋面积差价之后开正规发票,结果被物业告知这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