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司在5月2号的车流堵塞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我是在高速公路上班的,是一名收费员,5月2号早上8点正,我在小金口EK匝正常上班,在上班之前问过带班的组长:入口需不需要开通两条车道,组长说不用(当时并没有让我负责入口车道的畅通),所以按照往日分工的惯例,我就在出口处指挥车辆保持畅通,在约9点15左右的时候,入口发生了稍微的车流堵塞,本人拿着原本在11车道上班的发卡员的工号在12车道上班发卡,在车流减少的时候,本人关闭车道,重新过出口帮忙指挥交通,在9点30分的时候,入口发生了稍微的车流堵塞,堵塞共有7-8辆车,公司规定超过五辆就算堵,而当时造成堵塞的原因是有通往惠河高速的车辆误入通往广惠告诉的车道,当时监控员打电话到收费亭,刚好我接到,让我们上去入口处开足车道,领导指示说入口必须全部开足车道,我回答说好的,之后我上完洗手间出来跟正在顶岗收费的组长说监控要求开通入口两条车道,然后我就(约9点32分的时候)跑到入口处开车道了。然后一直到下班。整个过程中我只接到监控员一次电话,在现场的直接指挥人组长并未指示过让我一定要一直开着车道而不许私自关闭车道(既在车流不多的情况下可以关闭车道)。 二.事件从5月2号发生一直到我接到处罚通知书(5月27日)期间。在公司对事情的调查过程当中,对我这个当事人一次谈话调查都没有.各级调查人员和处理事件的领导也没有找我调查当时现场情况,没给我一个讲明情况的机会,全由当时值班组长一人讲述当时情况,并且值班组长与调查人员、领导所说的过程则对我保密,没有任何申辩机会以及讲明事件过程的机会。法庭上当事人都有申诉,申辩的机会,而我却没有,对此感到不公。 三、 在处罚通知书中,处理结果是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上面写着,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的第39条第2,第3款:(第二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我是得不到赔偿的,可是实际情况是稍微的车流堵塞:堵塞共有7-8辆车,公司规定超过五辆就算堵,所以并不算大堵。而且是因为突发事件所造成的。 所以公司这样的处理,当事人不能接受,请问,我是不是真的触犯了劳动合同法中的第39条,象我这样可以得到赔偿吗?
08年4月份进入公司,签订2年期合同,现在11月份,已工作7个多月。7个月一直在集团下的房地产分公司工作,现在公司要裁员,就和我说要把我调动在电子公司的一线去,叫什么品管部,基本就工人的干的活,还要倒班,和我专业一点关系都没有,就是要逼我辞职,我认为不合理,还没答应。 请教大家这种不合理的调动符合新劳
我在公司是做仓库保管员工作,原来有两个人管一个仓库,2008年10月分公司仓库丢了九千多元的货,当时公司认为我们发货发错了,就在我们工资中把这部分钱给扣了,每个人四千多元,但几个月后仓库又陆续丢了近十万元的货物,之后报了案,我们这部分的钱怎么才能讨要回来呢?(并非监守自盗)要有什么依据去找劳动局吗?这些材
公司没给我签合同,半年后强迫我签不合理合同,我去劳动局投诉,公司能算我旷工,并让我赔偿其损失吗
公司没给我签合同,半年后由于我对公司的行为不满,去了劳动局投诉,要求其赔付双倍工资,公司得知后便强迫我签不合理合同,且要我写进厂日期而不是当天日期,在公司的强迫下我去了劳动局咨询,请问去劳动局咨询当天公司能算我旷工吗?公司出示假证据说损失10万,让我赔偿,我明知公司是造假,但拿不到其造假的有利证据,请
咨询一下! 我3月4号到郑州金辉物流发一件货至辉县单货是4103095-1,3天以后我打他们客服查货他们说我那货被他们辉县金辉物流分公司压在辉县,他们总部跟分部产生经济纠纷,压了他们一车货。打电话至金辉物流客服服务部他们一直跟我说他们在处理要我等几天就有结果啦,一拖就是半个月一直没处理好,我那客服十在等不及了。
公司连续两年未按合同内容发放年终奖,今年更取消工资的年度增幅,且从未按时发放工资故提出辞职。现公司要求我赔偿其于今年1月出资的一笔培训费用,占用的是周末时间。但事先公司并未与我签署任何的培训服务协议。且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是需按照培训服务协议来进行赔偿。请问这种状况下,我需不需要赔偿该费用呢?
因为本人上班时出去抽烟被领班看到没在(2次)领班要我在 一个小时都不到的情况下做完1200的产量,我没做完,领班就要把我开除,现在向我被公司开除,我要得到几种什么赔偿,公司每次放假都要用周末的时间调,是不是合劳动法? 快要下班了后来她跑过来的只有短短的四五十分钟了,请问我该怎么办?现在她还说要开除我。
07年4月份入公司,到现在我在这公司做了三年,去年7月份签了三年的合同,2010年5月份旷工了三天...如果公司按旷工三天则开除这规定开除了我,公司要赔偿吗?要赔偿我多少钱呢? 一个月的工资是,基本工资呢,还是应发工资...我基本为,1500.年平均应发工资,3000
我就职的公司规定未年20周岁在单位工作未满两年,等级不满7级的,就必须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住宿(宿舍是10多人挤在一起)。违规私自外宿就要被开除。、简直就跟坐牢一样。所以我想问下这在劳动法上合理吗?我有权向公司提出抗议吗?还是只有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