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公司处罚不合理,开除我却不赔偿
公司处罚不合理,开除我却不赔偿 一、 公司在5月2号的车流堵塞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我是在高速公路上班的,是一名收费员,5月2号早上8点正,我在小金口EK匝正常上班,在上班之前问过带班的组长:入口需不需要开通两条车道,组长说不用(当时并没有让我负责入口车道的畅通),所以按照往日分工的惯例,我就在出口处指挥车辆保持畅通,在约9点15左右的时候,入口发生了稍微的车流堵塞,本人拿着原本在11车道上班的发卡员的工号在12车道上班发卡,在车流减少的时候,本人关闭车道,重新过出口帮忙指挥交通,在9点30分的时候,入口发生了稍微的车流堵塞,堵塞共有7-8辆车,公司规定超过五辆就算堵,而当时造成堵塞的原因是有通往惠河高速的车辆误入通往广惠告诉的车道,当时监控员打电话到收费亭,刚好我接到,让我们上去入口处开足车道,领导指示说入口必须全部开足车道,我回答说好的,之后我上完洗手间出来跟正在顶岗收费的组长说监控要求开通入口两条车道,然后我就(约9点32分的时候)跑到入口处开车道了。然后一直到下班。整个过程中我只接到监控员一次电话,在现场的直接指挥人组长并未指示过让我一定要一直开着车道而不许私自关闭车道(既在车流不多的情况下可以关闭车道)。
二.事件从5月2号发生一直到我接到处罚通知书(5月27日)期间。在公司对事情的调查过程当中,对我这个当事人一次谈话调查都没有.各级调查人员和处理事件的领导也没有找我调查当时现场情况,没给我一个讲明情况的机会,全由当时值班组长一人讲述当时情况,并且值班组长与调查人员、领导所说的过程则对我保密,没有任何申辩机会以及讲明事件过程的机会。法庭上当事人都有申诉,申辩的机会,而我却没有,对此感到不公。
三、 在处罚通知书中,处理结果是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上面写着,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的第39条第2,第3款:(第二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我是得不到赔偿的,可是实际情况是稍微的车流堵塞:堵塞共有7-8辆车,公司规定超过五辆就算堵,所以并不算大堵。而且是因为突发事件所造成的。
所以公司这样的处理,当事人不能接受,请问,我是不是真的触犯了劳动合同法中的第39条,象我这样可以得到赔偿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baimay……(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0-06-01 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