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民警李明利用职务便利泄露个人隐私的情况反映
自2011年3月起我与未婚妻确立恋爱关系,经过长期相处我两人原已进入婚姻筹备阶段,并于2011年8月在辽阳购买婚房并进行装修,经双方家长同意也已拟定婚期,筹备完酒席,但这美好的一切都破灭于今年4月,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民警李明滥用职权、非法泄露他人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李明在明知我与未婚妻确定恋爱关系后,仍用电话短信等各种方式骚扰我未婚妻,在其得知我与未婚妻正式确定婚期后极其恶毒的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安内部网络平台系统查询我与未婚妻在宾馆的同房住宿记录,而且还非法查询我的历史住宿记录,并将我与前女友(吴某于2010年11月11日在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嘉利家宾馆同房住宿记录)等多条个人隐私告知未婚妻。其险恶用心昭然若揭,李明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我的婚姻生活及美好的家庭,更违反了一名国家公职人员的基本道德水准和法律底线,其目的就在于破坏我与未婚妻的婚姻关系及美好的家庭。因为得知我与之前女友的同房住宿记录,现在我的未婚妻已正式与我提出分手,我俩的婚姻关系就此破裂,婚纱照停拍,婚房变卖,酒店退订,我的母亲得知此突如其来的变故已重病卧床,后果极其严重,难以弥补。 我认为,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民警李明的行为有悖于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利用职务便利从公安内部网络平台系统非法查询,泄露他人个人隐私已触犯法律底线。此害群之马不除,公安系统不净,人民百姓不安。各位辽阳市公安系统的领导们,我已无从选择,我真诚地希望各位领导能还我一个公道,我也坚信自己的坚持也一定能让我找到公道,给我父母以及我自己的内心一个公道。
有民警受人所托,查了我的宾馆住房信息,打印出来给别人,又查了我的所有资料,包括家庭住址,家庭人员等,而且还到我家里,说我女儿在哪里上学等。我投诉到市公安局,通过IP查到该民警。我是否可以起诉该警察,是否可以起诉托警察查我的人以及到我家去的人??已经严重影响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了 可以请求法院哪些要求?
反映人:陈文建,身份证:341202197003011958,现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依法反映阜阳市公安局不受理委托鉴定的问题,希望督促纠正其违法行为,以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 请求事项:请求有关机关依法受理本案以及客观、公正的为反映人作伤情鉴定。 事实理由:2011年8月21时许,在阜阳市颍州区
关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公安机关在未取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提取的相关问题
我的小孩今年才15岁,不曾在任何地方犯过什么错误。可今年在学校时曾被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我们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取了他的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并要求他手捧白牌写上自己的名字由他们照相拿走。请问律师这个合法吗?
您好。 我需要找一些胜诉的案例,内容大概是: 利用自己在行业的关系网和人脉向他人介绍业务,并得到业务提成费是合法的。
关于对尉氏县公安局永兴镇派出所民警于春锋等人非法搜查/借机敛财的控告信
您好!我叫李小田(女,汉族,生于1964年2月2日,家住尉氏县永兴镇后高村三组),首先十分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关心百姓以下所要反映并迫切希望得到妥善解决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2008年9月18日,尉氏县公安局永兴镇派出所民警于春锋(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8日、家住河南尉氏县关镇人民路大西门段4号、时任永兴镇派出所
律师您好~!请问如果有人在单位负责购买单位工作需要的用品,他利用职务便利经常在外面签私人的单(签单是最后的账目由单位财务统一结算)谋取私利(他自己和家人吃饭,家庭用品以及生活用品等等都来利用他职务的方便利用公款),请问他的这种行为触犯法律了吗?
请问一个在职工作人员在利用工作职务便利,自己开个公司使用自己公司的代理耗材捞取暴利为占有,这是不是腐
自己开公司,暴利自己得,该人是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工作便利使用自己公司代理产品,或与某人名义开公司。需帮助解答。
淘宝订单价格超过2000元,发中通快递后丢失,丢失后,中通快递只答应按未报价赔付1000元。对此请律师解答。 另外此件是通过淘宝在线下单(透明价格赔付),快递公司可以看到货品价格。 我认为这样不仅泄露双方交易隐私,更重要的是加剧了物品丢失风险。高价值物品更容易被丢失、或者被快递公司侵吞。 要求快递公司按已知
每天都肩负着民众对我的言语侮辱,民族歧视,精神和心灵上受到严重的创伤,有想过自杀的念头,死是必然但绝不会放过那些人。我为什么会想的这么偏激,每日我的个人生活没了私隐,吃饭还是吃面、喝水还是买饮料、出门的行踪等等都会遭到他人议论,言语攻击。连上洗手间的隐私空间都成了透明的议论话题,这是道德行为吗?社会
如果一个人深夜遇到困难没有亲戚朋友的情况下110民警能帮忙吗?
晚上孩子生病去医院看急诊,回家等红绿灯的路口前夫摔车门而去,留下我抱着熟睡中的孩子,没人开车。十一点半了我该怎么办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