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公房权利人之间的买卖。有一个协议和一个合同,协议中约定购房人必须要给居住在此公房里的同住人居住权补偿款10万5仟元.人民币,可后来在正式买卖合同中甲乙方又将同住人意见栏写上了“无同住人”字样,并签了名(这是房产交易中心要求这样写的,可能是交易中心图方便)。请问正式买卖合同效力是不是比自己签的协议效力要高,那么现在出现二份内容起冲突的约定怎么办?同住人的居住权补偿款究竟能不能拿到? 另外,买卖双方在自己协议中也写到“即使在交易中心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乙方也仍以自己的协议为准,并将自己的协议作为交易的唯一依据。
我的姥爷在世的时候在北京某高等院校工作,去世多年,1994年我的姥姥去世。现在房子被我的三舅和儿子住着,十几年来经多次调解无效,去年底提交地方法院,今年又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都判决要维持现有状况。 具体情况是这样: 一、从法律角度来讲,我母亲户口在这所住房。房屋产权所有人方:此院校住房管理科只承认和我母
我跟老婆要离婚,房子有一套公房,名字是我,是我爸爸03年去世后改成我的名字房卡上面,原来是我爸爸的,后来拆迁,新房是07年拿到的,我结婚是08年,请问我跟我老婆离婚,这个公房我老婆有使用权和居住权吗
我有套公房,名字是我公公的,我3口之家的户口都在其名下。她现在未经我同意把房子出租给人家,我有权要回我的居住权吗?或者房租能平分吗?
我有套公房,名字是我公公的,我3口之家的户口都在其名下。她现在未经我同意把房子出租给人家,我有权要回我的居住权吗?或者房租能平分吗?
我家有一套公房(我和爸妈3个人居住了二十几年,实际面积50平方米左右)准备办理售后产权,因为我已结婚,爸妈想把房产权留给我一人,是不是要在办理房产权的同时再办理一份赠予合同?以后因此产生的过户及公证这类的费用有多少?会不会有遗产税呢? 有没有更好的办法解决这一问题呢?
房子是公公留给婆婆的 名字写的也是婆婆的每次交租也是婆婆的 但由于婆婆移居香港的原因把户口迁往了香港 然而当时为了想保留翻这间公房可以继续居住以及当时心软就比左公公前妻已身故儿子的老婆居住及管理水电(无交房租) 也随同户口一同迁入 当时婆婆曾想过要其女儿成人后便让她们离去但迟迟都未有机会办理 现在母亲(
我家是售后产权房,现在产权人和产权人之间进行了变更(由二个权利人变为一个权利人),变更后的产权人是否要保证原同住人的居住权,如果居住权得不到保证,那么同住人能不能要求产权人给予补偿,如果产权人又愿意补偿,可以吗?
我家售后公房原产证是我和我的表舅舅二个人按份共有的,现在我将我的产权份额卖给了我的表舅舅。我想问,这个房屋原来居住在里面的人是否还存在居住权?因为我和表舅舅之间只是作了个房屋份额买卖,并没有约定里面人员居住权的归属问题,里面有我母亲和我外祖父居住者(他们二人原来也是以前配置该房屋时的动迁安置对象)。
我家售后公房原产证是我和我的表舅舅二个人按份共有的,现在我将我的产权份额卖给了我的表舅舅。我想问,这个房屋原来居住在里面的人是否还存在居住权?因为我和表舅舅之间只是作了个房屋份额买卖,并没有约定里面人员居住权的归属问题,里面有我母亲和我外祖父居住者(他们二人原来也是以前配置该房屋时的动迁安置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