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没有购买房屋的前提下,诉讼请求为:解除三个被告签署的购房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如下:本院认为,居住权是一项用益物权,是为专人设定的长期权利,居住权人享有使用占有的权利;作为他物权,本身即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非经合法途径,所有权人不得对居住权人行使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或径行出售他人等的物上请求权,因此产权人(第二、第三被告)行使房屋处分权,将诉争房屋出售给第一被告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第一被告(公同共有人)未经房屋居住权人许可和追认,与他人在2000年和2001年签订的涉及诉争房屋产权转让协议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所签订协议为无效合同。本院支持原告作为诉争房屋的合法居住人,依法享有对该房屋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依照的法律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证据方面:原告所举四张照片证明第一被告将其撵出,因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与采信。2008年4月1日 2008年12月23日 X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8)甘民执字第4090号 原告诉第二、第三被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认为,为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与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自本裁定下达之日起,变更以上诉争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X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008)甘民执字第4090号 本院(2008)甘民执字第4090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请协助执行变更事项。 附:本院(2008)甘民执字第4090民事裁定书一份 接收协执单位: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三被告上级主管两个部门 民事执行?民事裁定?仲裁? 2008年11月,第一被告因不知原告已办理权属证书,故提起再审,2009年4月,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 现询问:如何确认上述判决案件是否为适用法律错误?如何确认该“更改”的法律依据?该“更改”是民事执行?还是民事裁定?或是仲裁? 如何立案,立案应依据的法律条款及格式?
因在寝室粘贴贴画、挂钩被罚款,请问应该如何维权,有没有相关法律做依据?
我们是今年的大学毕业生,马上就要离校了。宿舍管理员给我们每人一张罚款单,理由是:在宿舍柜子上贴粘钩一个罚款五元,海报一张罚款10元。问题在于,我们在入住宿舍之前并没有被告知不允许这样做,宿舍内张贴的宿舍管理规则上也没有这一条,就算违反了规则,我们也没有接到相关警告,在我们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就把罚单开好,
我于2011年2月26日到上海沛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班至今,公司拖欠我的工资一直没有发,5月18日从柳州装车到南京和我老家泗洪,21日卸完泗洪的车子公司就让我在家待命,到现在快一个月了公司也没有打款给我,要工资不给一直在拖延。我想讨要工资不知道该走哪些程序?希望能帮助解答,谢谢!
各位律师好。我是房东,租户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他收房为由,在合同到期时,居然要求我赔偿他。拒绝交还房屋。真是前所未有的¥¥%%@&……&……。 我和他之间有双方合同。我理解他是因为租了一年,但是一年前他可能给中介公司费用了(中介是他找的),又觉得亏,但他不去找中介,反而故意为难我。所以觉得无法调解,只能诉
我(女)和同班组的女工因为工作问题发生口角,对方先动手,在厮打过程我将刚泡的茶水泼到对方脸上,造成对方的脸部局部轻度烫伤,我的脸也被对方抓伤。我住3天院花500元,对方住院一周花了1900元,经调解我给对方1000元,对方不同意并将我告上法庭,请问如果必须走法律程序将如何判决
如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二)和第四条
第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
我2011年5月订购一批货物,因为当时此产品要涨价,对方公司要求预付保证金及购买该货物金额,我先后汇款16万给对方公司,随后他音信全无,6月中旬我前往对方公司催货,对方公司也与我签订了协议,保证在6月底发齐所有货物,如违约可罚款,但是直至8月初,对方公司只发了一批货给我,现仍欠款10万余元,且对方电话均不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