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5月1在北京夏草生发中心宝鸡总部(位于XXXXXXXX楼)购买其治疗白发的产品北京夏草,共花去费用15444元。至今一年过去了,白发丝毫未转变为黑发,有照片为证,我周围的熟人也可以作证。也许该产品质量有问题,也许该产品不适合于我的体质。可是当我第一次去咨询时,总部负责人卓先生说,北京夏草是专门针对少白头的,一般两个月就有明显效果,半年以后几乎看不见白发。为了让我相信他的口头宣传,他还在收费收据上写下了“包好”字样。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我认为北京夏草生发中心宝鸡总部对顾客作虚假宣传,存在欺诈行为。 另外国家对该产品的批准文号是 “卫妆特字(2002)第0215号”,而宝鸡总部却以该产品冒充药品,涉嫌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故此,我要求,北京夏草生发中心宝鸡总部赔偿我的产品总费用15444元的2倍30888元。 不知我的诉讼请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附件:收款收据复印件4张、使用产品前后对比照片2张。
有一家治疗白发的店面,为患者治疗白发。我使用他们的产品一年了,花了15000元,没有效果。我想讨回费用。他们当初给我开的收款收据上面写的是“收到药款15000元”。我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得它们的产品批准文号 是“卫妆特字(2002)第XX号 ”。也就是说,他们的产品不是药品,可是在票上却写成了药品。请问律师
律师好,我继父生前单位在湖南老干局,我母亲在黑龙江,继父去逝后的基本工资及丧葬费因两地较远,由湖南老干局代由办理手续,前几日,那边打电话说因为父亲去逝要领款的话要写个收据,要不说不清楚,我们当时也考虑会不会我们没收到款就写了收据会被骗,但想着此人生前一直为我父办理药费及其它事宜关系较好,另也是事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