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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化妆品,收款收据写的是药品,算欺诈吗?
出售化妆品,收款收据写的是药品,算欺诈吗? 我于2009年5月1在北京夏草生发中心宝鸡总部(位于XXXXXXXX楼)购买其治疗白发的产品北京夏草,共花去费用15444元。至今一年过去了,白发丝毫未转变为黑发,有照片为证,我周围的熟人也可以作证。也许该产品质量有问题,也许该产品不适合于我的体质。可是当我第一次去咨询时,总部负责人卓先生说,北京夏草是专门针对少白头的,一般两个月就有明显效果,半年以后几乎看不见白发。为了让我相信他的口头宣传,他还在收费收据上写下了“包好”字样。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我认为北京夏草生发中心宝鸡总部对顾客作虚假宣传,存在欺诈行为。
另外国家对该产品的批准文号是 “卫妆特字(2002)第0215号”,而宝鸡总部却以该产品冒充药品,涉嫌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故此,我要求,北京夏草生发中心宝鸡总部赔偿我的产品总费用15444元的2倍30888元。
不知我的诉讼请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附件:收款收据复印件4张、使用产品前后对比照片2张。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飞白(陕西-宝鸡)
提问时间:2010-05-27 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