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期未满时,租客要求房东需要转手铺位,可否?房东回复可以,但房东要求租客收取转手费,可否?因租约有规定租期未满时租客如需要转手一定要询问房东,在房东同意的条件下才能转手,否则,不能转手。
租房合同到期,可否有权向房东要求出具房费发票(合同中未提及所付租金是否含税的细节)
租房合同到期,可否有权向房东要求出具房费发票(合同中未提及所付租金是否含税的细节) 租房合同到期,可否有权向房东要求出具房费发票(合同中未提及所付租金是否含税的细节),另如果发票有多少税额,是否涉及所得税,另合同中注明了装修费用在改变合同时得到补偿,如果到期后从新签定新合同可否认为改变合同了,要求得到补偿呢
乙向甲租了两层楼作为商业用途,约定:“乙可以转租,甲不得干涉乙经营,未约定不按时支付房租的违约责任,如单方面终止合同,赔偿对方损失。” 乙将部分转租给丙,因乙经营不善有不按时缴纳租金的情况,甲以乙不按时缴纳租金为由,每月均向丙进行骚扰和威胁要终止乙的合同,收回丙的房屋,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求丙
房东和我签了一月的合同,但是前提条件是长租在这里,但现在才不到半月,房东就要收回钥匙,如果我同意退房,可否要求房东支付违约金?应以多少为准?
与中介签的1年合同,未到期,房东卖了房子,要求我们搬走,我们和中介是明年四月份到期,但是房东说中介和他们签的已经到期了,只退我们押金,不给补偿,当时租房子还给了中介费,请问我们应该向谁索取补偿呢,还是我们有权住到合同到期日呢?
3年劳动合同到期了(2012.09.15到期),公司变更工作地点 ,我不同意,可否要求经济补偿
3年劳动合同到期了(2012.09.15到期),原工作地点在湛江,现在仍在上班,现在公司要变动工作地点,要求我去深圳或清远,工资条件不变;我不同意,可否要求3个月经济补偿?依据是什么呢?急急急
2012年7月23日我同事房某(台湾人)在出租房里意外死亡,警方出具的死亡原因:猝死。且死亡现场无任何它杀痕迹。 租期到2012年8月18日结束,每月租金7000元,押金二个月共人民币14,000元。出事后,死者家人又多给了房东2个月的租金,加上2个月的押金,共计28,000元作为对房东的补偿。但房东无理提出再增加8万元的补偿费。
跟房东签了2年合同 由于是办公 当时并不知道不能办理营业执照 我跟房东联系 说可以退房 我要求退押金 房东不同意 于是上个月我提出这个月完了就不租了 就只缴了这个月的房租 并且答应房东给他找好下家并退与我押金 她也答应 但是现在她私自要求物管5停我水电气 怎么办
如果租期未到但租客要求转让铺位,房东可否要求租客收取转让费,合约上有注明乙方要证求甲方同意才能转让铺位。现乙方提出转让,甲方可以转让但要收取转手费,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