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楼书并实地到现场察看(现场工地遗迹照片)。确定小区是一个花园小区。于2010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在2012年7月12日验房时发现小区花园不见了,小区南面只有一条道路。向建设局和规划局求证。小区经市规划审批,房屋南面只是道路一条,根本没有一个大花园,而这条道路上也不可能建设一个花园。但被告故意隐瞒规划审批没有花园,小区南面的土地权属也不归被告的事实,在商品房楼书上虚假花园,并将有虚假花园的效果图报市规划局审核通过,在市规划局备案存档。致使我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小区绿化率是30%, 小区绿化综合验收报告,小区绿化验收图(建设局存档)为证。 但实际是碧海星辰家园小区绿化验收图上S20、S21二个位置的绿化验收时虚种在地坪上,验收后铲掉绿化(照片为证),致使小区绿化率不足规划要求的30%。被告为达到自己最大的不当得利,敢于对政府机关欺瞒,对作为老百姓的购房者实施欺诈,更是小菜一碟。 象这样的情况,我应该怎样维权?
我想咨询一下房地产开发商给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不是规范合法的,如果有什么问题,请帮忙指出!
商品房买卖合同 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商品楼名称:****区工程 二、商品楼地址:***** 三、定购商品楼: #楼 单元 室 四、商品楼使用性质与建筑面积: 楼 平方米 五、商品楼价格:单价每平方米 元、合计
我在西安买的房子,是辛家坡村城中村改造的商品房,不是安置房,今年6月份已经交房了,合同还在开发商那里,没有到房管局,现在我想卖给朋友,但是开发商不给合同更名怎么啊?
本人2007年年底买了一套房子,由于开始没有经验,买的房子是在顶楼(共六楼,下面还有地下室,即车库)。每天一到夏天,室内温度达40/41度,奇热无比。开发商在建房的时候没有按要求在顶楼物面上建一定的隔热空间,而只是用一些防热材料再加上一块水泥板,根本就达不到隔热目的,现在跟开发商请,完全不当一回事,我们市里
本人看中了一个新房单位,交了两万定金并签了认购书,认购书约定7天内我交齐首期款就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带了首期款去找他们,但他们说网上没解押好为由合同签不了,但7天时间已过,是开发商违反了认购书的约定,请问我能要回那两万定金吗?
二次调控前认购的商品房,现在比认购时开发商承诺的首付、利率上调毁约,还能要回定金吗?
二次调控前认购的商品房,现在比认购时开发商承诺的首付、利率上调毁约,还能要回定金吗?
在东莞看中一套房,自己不满足第一套房屋贷款政策,销售人员为了能将房子顺利卖出,并口头承诺能用一套房政策买房,银行人员也证实用特殊方法处理可以解决问题。在销售人员承诺不用提供任何虚假证明的情况下交了定金。 接下来要求提供虚假证明,我们不愿意。 接下来要求提供虚假证明的情况下不能公积金贷款。 现在想要回
开发商利用国家征用的土地建设客运站以后,剩下的土地建造商品房是否违法?
如题,政府征用土地修建客运站。其面积不会太大,而开发商利用此机会,拍买了本村31亩土地,其客运站建设以后,剩下的面积修成商品房,高价出售,请问,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该对该村的村民进行除?拍卖款以外的赔偿
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时间,定为360日是不
开发商在合同中强行将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的备案时间,定为360日,是不是违法了?在签订合同时不允许我们做任何的修改,全部是开发商提前做好的合同,合同里还有很多不合理的条款,如不签就不退1万元定金。无奈,我们只好忍辱签了合同。11月10日就该交余下的30%房款了。我们
我购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贷款买的,现在已竣工交房。现在银行要我办理房产证和房屋他相权证给银行做抵押。现在房管局说我购房时银行和开发商没有到房管局办理预售商品房的预抵押手续,不给我办理他相权证。请问这个预售商品房的预抵押登记时应该银行办啊还是应该开发上吧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