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承包奶牛场80亩土地,约定承包期三年,承包费8000元,只允许种庄稼,甲在第二人年在土地上种植了红杉等树苗及速生杨树。奶牛场发现后下发了要求甲恢复耕地的通知,并通知甲在承包期满后不再给其承包。承包期满后奶牛场将土地承包给了本场职工乙,并收取了乙三年的承包费12000元,同时通知甲交回土地,甲置之不理。乙也多次找甲和奶牛场要求接管土地播种,甲亦置之不理。三个月后,乙组织30多人,开推土机进入承包土地清理土地,甲闻讯后报案,公安接警后到了现场,40亩土地上的树苗已被损坏。
我家08年找本村工头李某来承建我家的二层小楼,当初签的承建合同也没有写交工日期,只体现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房屋主体工程09年就做完,工头也把钥匙交给我们,我们把工程进度款也一分不少的结清给了工头。今年由于扫尾工程围墙的建设,工头要加钱与我们发生争执罢工不建了,但也不交工,也不和我们结算,总之就是耗那里
我家08年找本村工头李某来承建我家的二层小楼,当初签的承建合同也没有写交工日期,只体现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房屋主体工程09年就做完,工头也把钥匙交给我们,我们把工程进度款也一分不少的结清给了工头。今年由于扫尾工程围墙的建设,工头要加钱与我们发生争执罢工不建了,但也不交工,也不和我们结算,总之就是耗那里
我家08年找本村工头李某来承建我家的二层小楼,当初签的承建合同也没有写交工日期,只体现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房屋主体工程09年就做完,工头也把钥匙交给我们,我们把工程进度款也一分不少的结清给了工头。今年由于扫尾工程围墙的建设,工头要加钱与我们发生争执罢工不建了,但也不交工,也不和我们结算,总之就是耗那里
某小区内电梯,被人用胶水涂在电梯按钮缝隙处,造成电梯短路,烧毁主板,电梯主板价格大约2万5千元,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动机上会不会是过失
陈某、王某想出国打工赚钱,便托请张某帮忙,当张某得知李某前夫的弟弟冯某在日本开办酒店,便托请李某为其两个朋友帮忙办理出国打工事宜,李同意后经与冯某联系,冯某确定每办一份签证需要收取人民币3万元,支付形式为陈某、王某到达日本后从她俩在其酒店工作中所赚取的钱中扣除,陈、王表示认可。事后,根据李某、张某的
我楼下的住户差他侄子,在今年7月15日不听忠告及110的警告,将住宅建筑承重墙(室内)与外墙损毁,我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接警不出警。随后我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名义到派出所报案,公安局接案后,说这不归治安处罚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至今不予处理。请问枣庄市公安局这种说法对吗,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吗。要点是: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