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王某是朋友且是合伙人,2007年以前两人合伙做生意,王某起草了一份合作协议,但王某给了李某一份复印件,原件在王某手中,协议约定是李某负责联系业务和收账,双方各出一半资金。实际运作中经费大部分都是王某筹集得来,李某收回的钱款由王某负责保管,王某将收回的钱款用于还款和业务经营及两人的日常开支。后来为了生意上的便利,李某成立了公司。法人是李某。王某继续和李某合作,但没有合作协议,双方仍保持合作模式不变,但是王某由于要办理银行结算,就征得李某同意后,在公司开户行办理了结算员证,2009年李某在河南有个工程价值一百多万元,工程完成后,李某委托王某携带委托书前去河南收款,王某分三次将一百多万元款项打入公司账户后,又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随后将钱全部以现金的形式提走,李某和王某在结算时王某说已经将一百多万元全部还账,但不能提供还款证据。请问,王某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
我司原为城镇集体企业,2000年改制董事长占27%股分,2002年董事长让其女成立一公司生产我司产品前工序。设备在我司租赁,人员由我公司派出,今年7月其女因市场原因不做了,但设备其女用不如废铁的价格全部购买,而我司因生产需要不得不以高价从其女手中购回一部分设备。这样一来二去公司一百多万资产就到其女手中,而其父在
一个在岗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单位出资一部分,个人出资一部分。但是我有一个姓王的朋友,他和另外4人是一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管理人员,2002年1月至2009年3月他们利用企业管理员的便利身份,将应当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直接由单位全部予以了缴纳,涉及总金额5万余元(每人平
朋友在一民营公司做销售经理,主要进行工程投标,接工程,然后给公司的工程队做。在投标前,谎称如果中标了中间人需要4个点的费用,公司答应了,结果工程果然中标了,这4个点的费用公司派人送来现金,朋友打点了一些,剩下的就钱就一直放在自己身上了,现在检察院起诉他职务侵占,不知道是否构成?
朋友在采购物品时提高合同价,后实际付给供货商的钱要比合同上写的要少,中间的差额朋友所得3000元。请问属职务侵占罪吗?或是其他罪?
我朋友和他父母,妹妹一起开了一家服装厂,我朋友是负责财务工作的,她擅自把公司的50万转到了个人账户,因为他们公司欠他男朋友40万货款还有欠她的分红,现在他们父母要她把钱退回公司,我朋友说,这是她男朋友的货款和自己的分红,没必要退回去,这不是他们的钱,现在他们父母已经报案了,警察也介入了,如果不退她这样的
某人名下有A和B两公司,其中A公司正常经营,B公司已歇业。后某人聘请林某到A公司任副总,同时让林某负责处理B公司在外债权。林某侵占了B公司的债权。但是林某未在B公司任职,没有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在B公司领取工资、保险等。林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公司领导完成了公司转租的事情,从中经理那了16万的转让费,然后分了我1.5万的费用。后来我才知道1.5万的费用是赃款,请问下我是按照共同犯罪来判么?现在我取保候审在家,该如何判 在分钱的时候,领导先给了我1万,过年了,我们以为是奖金,后来领导再给我5000元,这时候我觉得钱不对,但是领导给我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的母亲是四川省雅安市原蜀雅达花岗石责任有限公司的副总经历兼股东之一,另外还有两名股东,两人是父子关系,公司98年亚洲经融危机后就一直效益很差,后又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名存实亡,但公司仍然有资产,公司的土地(原公司石材加工厂),几年前政府通过某种手段授权国土资源局强制性拍
我2010年受一家医药公司委托(有合作协议书)参与医改的基本药物配送(资金有对方出),后期间这家公司老总看重我,要我与她合伙开办医药公司、连锁药房,期间发生很多费用,由于这家公司是老总口头要求相关费用从货款里扣除,后来医药公司没有办成,连锁药房在开办后他们没有实际从新出资,都是在他口头授权下用货款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