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青年宾馆卫生间身亡 警方初步认定系网上相约自杀2012年10月17日05:52 中安在线 微博 评论(0) 10月15日,颍上县的王某的家人向淮南警方报案,称王某失踪,请求警方帮助寻找,警方随后在淮南火车站边的铁路宾馆内发现了王某,但王某与另外2名女青年都已死亡,警方初步认定这三人系网上相约自杀身亡。 三人死于宾馆卫生间 “王某的家人是15日下午6点多到派出所报案的。”淮南市公安局民警介绍说,通过住宿登记系统,他们查到王某于10月12日入住铁路宾馆。民警随后与王某的家人一起来到铁路宾馆,按登记信息找到309房间,可敲了半天也不见有人开门,此时服务员发现房门已反锁。王某的家人随即将房门跺开,众人进入房间,当即闻到一股异样的气味,房间里并没有看到人,卫生间的门也被反锁上了。“砸开卫生间门上的玻璃,我们看到里面躺着三个人。”民警说,他们立即打120电话,让急救人员赶过来抢救,但医护人员赶到后确认三人已死亡。 民警随后封锁现场,经勘验,卫生间里有3个烧木炭的不锈钢盆,门缝、窗缝、排气扇都已用透明胶带纸封上。“初步认定,这三人的死亡排除了他杀,”民警说,木炭在卫生间里燃烧,会产生一氧化碳。 此前曾网上相约自杀 “他们在自杀前,曾在网上相约一起自杀,并在现场留有三人共同签字的留言。”民警通过调查了解到,王某是淮南一所中学的教师,在上大学时曾谈过恋爱,大学毕业后两人分手,王某因感情受挫,产生了厌世心理。他在网上建了一个名为“了悟能断”的QQ群,有不少外地网友加入,其中,就有和王某一起相约自杀的两个女孩,这两个女孩分别是河北与福建人,1989年和1990年出生,也都有厌世心理,他们早在今年8月份就相约要一起自杀,直到10月11日,最终确定一起到淮南自杀。 “他们在QQ群里交流郁闷心情,流露出自杀的念头,曾有网友在群里劝说,但未能阻止。”民警介绍道,10月12日,王某他们在淮南碰头后,一起吃了一顿饭,之后就到铁路宾馆开房,住进309房间。 警方通过调查,发现他们在自杀前,曾从网上购买了木炭,并买来三个不锈钢盆,在木炭中加入酒精。他们三人还在一张纸条上写下,他们是自愿自杀,不想让家人再追究此事,三人共同签名后,把这张字条留在了宾馆房间内。 听闻消息同事很意外 “王某家在颍上县,自小随姑姑生活,他的学习成绩非常好,考上了陕西师大,高考成绩高出一本分数线很多。”王某所在学校的办公室李主任介绍说,王某今年毕业,到学校上班才一个多月,教电脑课,工作压力并不大。据介绍,王某很勤快,平时学校里的电脑如果出现问题,只要打个电话,他都会很快排除故障。 “王某说话有些小幽默,但性格却有点内向。”李主任告诉记者,王某平时在学校住宿舍,每个周末都会回家,“听到王某自杀的消息,认识他的老师们都感到很意外。”(张安浩) (原标题:三青年宾馆卫生间身亡 警方初步认定系网上相约自杀
有2个骗子,其中一个通过伪造假文件和公章的方法使自己变成了一个公司的法人代表,其实这个公司跟他一点关系都没有,然后他又和同伙伪造欠条,说自己欠同伙几百万元钱,如果不能还上,可以拿公司的钱来还,然后他们到法院打官司,同伙当原告,他当被告,自然是他打输了,然后法院会将那个公司的钱转到同伙的帐上.其实是他们共同诈骗那
交通事故认定为同等责任,在处理过程中,因双方损失金额相近、两地相距甚远,双方都同意各自负担各自的损失,但是这样写会不会影响我在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是不是可以当做对方没有给我赔偿?
我谈的男朋友,我们没登记结婚。现在分手了,他三番四次的骚扰我,发短信语言恐吓我,还到我住的地方来打我,现在身体还有伤痕,并且有经济纠纷,就是之前借的我的钱没有还,是八万。现在对我人身照成很大损害,我可以立案,要求法律制他的罪吗
四个朋友在一起吃饭喝酒,席间大家没有劝酒,都是自愿喝的,大家都没有喝多,饭后其中三个去打牌了,其中一个回去后在朋友家玩了2个小时,之后又回家了,家里让其去买东西,其骑车出去,回来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了,请问一起喝酒的三个朋友有责任吗?
我叔叔与邻居发生纠纷,邻居跌入坑中腰部受伤,听说是前几个月已经受伤,现鉴定是轻伤,我叔叔已被拘留。婶婶说我叔叔没有动手是对方不小心跌入,但无人做证。问下我叔叔是否有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么?
超市被工商局查到过期商品被处罚款把责任推到导购身上,劳动合同里是否可以有这样的条款?
超市被工商局查到有过期商品,被处罚款,超市把责任全推到导购身上,对该名导购做出了辞退的处理。这样的责任条款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吗?如果可以的话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
我们是施工单位,在人行道上挖沟。因疏忽未放警示标志。白天中午的时候有人从沟上路过(沟有60公分宽),人掉沟里了,骨折。请问,这种情况我方应负多大责任?
在海外商品代购时,一直通过淘宝支付宝交易。上海一买家在多次交易并取得了信任后,在最近的一次交易中,在当面交易货品时,买家签字确认商品后,告知会立刻在支付宝支付相应金额。但事后却未付款,并拒绝承认收到货物。货款总额超过了10万元人民币。请问这是否构成诈骗罪,能否刑事立案。我们应该如何跟国内的警方联系,谢
因到火车站接人,等了两天没见人到站,故到附近派出所寻求帮助,可能因为人心疲惫,在走进派出所三分钟内人突然晕倒,正巧砸在身旁的大花盆上,导致后脑勺破裂花盆破碎,两分钟后值班民警才拨打救护车电话,当救护车到达时,宣布人已无生命体征。请问这样的伤亡派出所是否有责任? 该青年生前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