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女)名下有一套房,原本独居,后因身体不好,5个子女开会讨论决定由大儿子接老人同住,负责照顾。有一份手写协议(老人与5个子女都有签名),约定老人名下房产由大儿子全权处理。大儿子照顾老人2年多后老人因病去世,其他子女以照顾不好导致老人去世为由要求平分房产(老人与大儿媳有矛盾,多次提出搬回原房产独居但未实行),未立遗嘱,协议未公证。老人父母、配偶均已去世。请问大儿子要求全部继承老人名下房产是否合法,是否可通过诉讼要求。
您好,我是家中老小,上有两个姐姐,母亲五年前去世(并未留下遗嘱,房子一直未过户),生前一直与我(老婆,孩子)住在母亲名下的房子中,房子是80年代单位上福利分房,后来我个人花钱买下这房子了,我想问一下,关于此房的继承问题,我两个姐姐嫁出去之后大约是半个月来家看望母亲一次。当时此房子交钱购买的手续在我这里
事情是这样的,老人家过世了,留下一个房子。老人有四个子女。老大继承的老人工作(老人过世前继承的)。老二说不要房子,不参与。老三一直跟老人家住一起,同一个户口,赡养老人到最后,而且老房子在买的时候老三也出了一部分钱,只是没法证明,那个票据写的老人名字。现在的情况是老三急用钱,想过户卖房子。并且,老三只
(后奶:以下称刘) 刘与我爷爷婚后只盖了五间平房但是这也是给我父母盖的婚房并且是我爷爷出全资,11年我父母在征得我爷爷与刘的同意后出全资在老院子上盖了房子,我父亲因为盖房子于12年过世。14年我爷爷过世。今年刘上告法院要求与我和我母亲平分所有房子。这个院子里唯一与刘有关的也就是我父母结婚时的婚房,其他的
老爷子去世后亲属一致同意将房产更名到老太太(老爷子的老伴)名下。 老爷子的老伴和大女儿文革时期改过名字,与现在身份证上的名字不同。 老爷子职工登记表上的名字是文革时期的(既老伴与大女儿以前的名字),与现在身份证上的不符。 公证处以此不能受理房产更名。公证处让去单位出证明。时过境迁现在两人都难以出具证明
房产继承问题,老人有三个女儿,都已成家,老人现在已去世,二女儿为农村所谓的招女婿
房产继承问题,老人有三个女儿,都已成家,老人现在已去世,二女儿为农村所谓的招女婿,现在二女儿也因病去世,老人的房子为老人名字,咨询律师,房产怎么分配
背景信息: 1、老人生前有五个儿女,其中一个女儿已经过世,按继承法应该由她的子女来继承,但已经多年没有联系,其分配比例怎么处理? 2、老人房产属于拆迁安置承租房,由老人后续买下,房本仅有老人一个人名字,但拆迁安置时有一个孙子同时安置(安置当时有个纸质文件 写明安置两人,xx岁,xx岁),现户口里有老人和其
关于赡养问题!如果女儿没有继承房产,两个儿子又不愿意提供老人住处
关于赡养问题!如果女儿没有继承房产,两个儿子又不愿意提供老人住处,去养老院儿子又说无力承担费用,会不会让女儿承担绝大部分养老院的费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