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有问题请教,我的一个朋友,在年前的时候酒驾机动车出了事故,自己受伤对方无碍,现已经恢复。对于对他的处理,办理取保候审,于是,他请我做他的担保。那么我想知道,在这一块,作为担保人将会承担什么责任?我与他并没有好到很好的地步,对他也并没有非常的了解,只是心软经不住看别人很为难,那假如我和他拟定一份协议,不承担责任,能不能成立?
4年前,我的妹夫X君要到某公司的仓库做仓管员,由于他不是当地人,公司要求有一个当地户籍的人为其作担保。当时我考虑到他是家庭中的重要支柱就提供了户口簿,复印件并签署了一份担保书(具体内容由于时间比较长忘记了)。今年我妹妹与X君离婚了,我与他也没有什么瓜葛,所以不想再当他工作上的担保人。X君开始时是答应帮我
今有亲戚一法律问题紧急求助。 于兆社,家住连云港市赣榆县于岭村。其子于续勤,2009年为郑维栋提供民间借贷担保。(借贷人郑维栋,放贷人于续波,贷款9万元,利息4000元/月)后借贷到期未还,放贷人于续波直接、且仅将担保人于续勤在2009年诉至法院,其后,又申请法院查封了于兆社所建的养猪场,并其后申请了强制执行。
我用我的房产证帮一家公司在银行做担保贷款,现在那个公司涉嫌融资,法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请问这情况银行是否有权利要求我偿还担保贷款的利息以及到期是否需要我来承担贷款的金额。 谢谢!
朋友于2011年5月7日向他人借款,朋友签了借款合同,我签了连带责任担保,但合同中没有写出借人和借款期限,后来朋友跑掉了,出借人于2012年4月5日起诉我这个担保人,要求我偿还本金及自2011年9月7日(出借人说这天起未付利息)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我想问:如何界定合同履行期届满?如果出借人在法庭上口头承认2011年
朋友于2011年5月7日向他人借款,朋友签了借款合同,我签了连带责任担保,但合同中没有写出借人和借款期限,后来朋友跑掉了,出借人于2012年4月5日起诉我这个担保人,要求我偿还本金及自2011年9月7日(出借人说这天起未付利息)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我想问:如何界定合同履行期届满?如果出借人在法庭上口头承认2011年
我家给贷款人好几次担保。他的两个担保人是我家人和贷款人的舅舅。那人拒绝还钱,银行追债到我家,冻结了我家房屋,准备拍卖。银行解释是,债务人追不到债,其舅舅没有资产,就让我们家承担。经我家人发现,其舅舅是在担保以后将家里资产全部转移,银行也清楚这事。而债务人说自己只有一套房屋,用的是集体资产,不能转移不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此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担保物权,那么此时债权人拥有的是仅仅是处分权吗?还是也有所有权?那么此时债权人可不可以将抵押物不是变卖而是例如对外出租等等,偿还自己的债务?请高人指教
甲将自己的一辆车抵押给乙,乙因为自身债务又将该车辆抵押给丙,乙因为到期债务没有履行,遂丙将该车变卖,此时甲已经偿还到期债务要求返还该车辆,那么应该怎么处理?如果将这个题目中的担保标的物改成房产,并且甲抵押给乙时已经登记,乙将其抵押给丙时也已登记,那么应该怎么处理?请高人指教xiexi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