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2012年3月28日,我朋友叫我替他签了一条借条,借了5000元RMB,借款人是我的名字,我朋友做我的担保,到8月28日还清,一个月还1200,但是,签的那5000是我朋友拿去花的,一分也没到我手,现在我朋友还欠了2个月没交,现在放钱的那人要找我要钱,现在是9月份了,我该怎么办?
本人于04年借了朋友一笔钱,利息2分..<朋友的文字未约定还款时期> 04-2010期间多次向他催还款,他都是口头上说马上还...(也不肯累计利息打总条) 借款04-2010年期间没有拿到一分钱本金和利息.. 我想问的是, 法律上我能否自行把本金和利息统一算1次,再按总金额累计重新计息?
05年的时候我借了十万给别人,写了借据,但没有写关于利息之类的说明。。现在我要他还钱,有利息可收吗。。。。如果没有,我可以申请要利息吗?
您好 请帮我看看此借据合格吗 借 据 今借到XXX现金 伍拾万元整(¥500000.00),归还日期至2011年11月10日止,到期还本免息。若到期不还,除归还本金外,还需按月息2.187%的利率自借款日起一次性支付利息(18.6万元)。 借款人:XXX 2010.6
朋友1年前借了115000元,当时写了借条,说是半年后还,到现在都快1年了,找各种借口来应付,5月18日到现在开始不接电话,短信也很少回,也不给个说法。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借款。
朋友于2011年5月7日向他人借款,朋友签了借款合同,我签了连带责任担保,但合同中没有写出借人和借款期限,后来朋友跑掉了,出借人于2012年4月5日起诉我这个担保人,要求我偿还本金及自2011年9月7日(出借人说这天起未付利息)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我想问:如何界定合同履行期届满?如果出借人在法庭上口头承认2011年
朋友于2011年5月7日向他人借款,朋友签了借款合同,我签了连带责任担保,但合同中没有写出借人和借款期限,后来朋友跑掉了,出借人于2012年4月5日起诉我这个担保人,要求我偿还本金及自2011年9月7日(出借人说这天起未付利息)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我想问:如何界定合同履行期届满?如果出借人在法庭上口头承认2011年
我们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的债务纠纷经高院终审判决,对方要清还我方债款,并支付双倍延期利息。根据《民事诉讼法》【1991-04-09】232条规定,可按同期银行最高利率计算。请问我最高能按当时利率的百分之多少增加? 比如房贷、车贷,都是根据基准利率各银行自行增加。我们能增加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现实当中典当行收费分为两部分,一是管理费用,二是利息。请问所指的不能超过4倍是指费用跟
我于2008年向某同学借了5万元,当时写了借条说2010年归还。后来因为暂时经济困难无力还款,经双方协商,2011年10月在原借条上添加“由于暂时困难,延迟至2011年底还”的字样。期间一直未还过钱。现在对方已起诉至法院催我还钱,同时要求我偿还2008年至今的利息共7千多元。 我想问一下,这个利息我可不可以不支付?因为当时
请问在夫妻分居的情况下,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借款,是否算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如何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