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广西人,是一个代课教师的家属,我爱人于1988年09月聘为代课教师,2004年07月被当地政府一刀切清退,2005年6月因患病没钱治疗而故,政府无任何补助。当今那些活着的民办、代课教师通过法律武器争得一些养老保险补助金,按政府补助标准算应得1200*16=19200元。但政府没给死者,【劳动法】里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请问律师:那些死者的家属如何拿什么法律才能争得这款项,或抚恤金?谢谢!
背景: 我在2008年6月份加入某公司,但直至2008年12月份为止,公司也没有为她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公司在2008年12月份才去领了社会保险登记证。公司领导原表示可以补交相应的费用,但随后公司领导反悔,并以工作胁迫要求所有员工(包括我在内)签署一份放弃社会保险费用的书面文件,社会保险费用从2009年1月份
我是07年签订的合同,第一份合同期限是2年,第2份为1年,请问我向公司要补偿金可以要几年的,经济补偿好像是08年1月1日实施的,
本人在一个单位做事有六年多了,2007年10月到2010年06月。在今年6月,合同期满。单位不与我续签合同。我做工有差不多有七年了。但是,单位给予我的经济补偿金只有3个月。即2008年1月开始计,而2003到2007年12月,就没补偿金,这样做合理吗??我问过一些人,有的人说应有7年补偿金,而有的人说只能从08年开始有!??为什么
我原来是一名私立学校的教师,在2009年县公招考式为一名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师,我在私立学校教书的那八年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吗?我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