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大学毕业签订就业协议时还签了个补充协议,上面有这些规定:
3,双方协定,乙方(我)在甲方(公司)的工作年限为5年,开始日期从乙方毕业后到甲方报道之日起计算
7: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八千元整人民币。
8:入职报到后,双方签订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规定的正式劳动合同。此协议中的各条款与劳动合同中条款相冲突的,以本协议规定为准。
现在工作三年了,我一个月前提出辞职申请,而且公司也同意辞职,但是现在离职时公司要求我支付违约金,请问这个是否合法。
因为公司的理由是:这个赔偿不是劳动合同的部分,是根据民事的合同法,我们签订的补充协议是不属于劳动法范畴。
请你们说出不合法的地方好吗
在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里规定我在合同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辞职或自动离职,这样的一份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另外说因我的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我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单位合同存续期间公司应发工资总额减去当地当期最低工资总额,这样是否合法?
公司要求我们签署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是公司(甲方)为员工(乙方)制订一个年度业绩指标,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完成甲方下达的任务,甲方有权在每年年末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我想问一下,这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内容吗?如果业绩未达标,公司是否可以结束劳动合同而无需作出赔偿?如果我不签
我于06年11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年12月公司以要对我们培训为由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以及培训费用,违约金,竞业条款等,但签订合同后一直未对我进行培训,现在,我的合同已经到期,并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公司以补充协议要求我执行补充协议的约定,或者赔付培训费用和违约金,请问我是
我没有跟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但签署了一份保密协议,而且这份保密协议要求我五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工作,但我没有泄露公司机密。请问这份协议有效吗?
本人的劳动合同刚到期,要求厂里签长期合同,但厂方却说是第二份是补充协议而不是第二次,不符合劳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并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没有赔偿.而本人签协议的时候厂方并没有说明清楚,带有欺骗性质的.请问劳动合同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才能生效?当时由于厂方的误倒而签了补充协议有效吗? 请问如果不合法,有明文规定吗?是
本人08年与厂方签了合同,时间为2008年1月30日至2009年1月29日,09年签了一份协议,时间延续到2010年3月29日.但当时没有跟我说清楚合同和协议的不同.请问我这份协议有效吗?协议是属于第一份,还是算第二份合同?
已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让签订这个补充协议。是否可拒签,或者签了具备法律效力么? 补充协议全文如下: 乙方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按照年收入总和的三倍数额对甲方进行赔偿,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年收入总和包括:(月固定工资+月基本岗位工资+月绩效岗位工资)×12 另保密协议里有一项为:
已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让签订这个《补充协议》与《保密协议》。是否可拒签,或者签了具备法律效力么? 补充协议全文如下: 乙方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按照年收入总和的三倍数额对甲方进行赔偿,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年收入总和包括:(月固定工资+月基本岗位工资+月绩效岗位工资)×12 另保
本人在一家公司风控部做文员的工作,公司要求我们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协议中提到“无论以什么方式离职后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如果被发现有违反协议者,公司将要求违约者赔偿50万元培养费。”我在3个月后提出辞职,并且我没有看见也没有签署《劳动合同》,这份协议也没有提及给我任何经济补偿,这份协议合法
我跟公司先签了一个协议书,主要内容是:如果我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动辞职离开公司则要赔公司5000元的培训费,而公司从来没有对我进行过任何的培训,还常常拖工资,2010年11月才发9月份的工资。我问一下:如果我现在自动辞职要不要赔公司5000元培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