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朋友担保10万元,保证到期还款,如果朋友不还就由我来还,直到本息还完为止。用期限是两个月,是2010年10月12日借的,到现在快两年了,可那个人却说到现在都没有还,现在来向我追加责任,这期间那个人从来就没来问我要过,我还以为我朋友早就还了,我想知道我现在是否还有担保的责任?这么长时间责权人从没说这事,我担保的时候责务人的经济状况还是可以的,直到责务人破产了才来找我,请问这是不是责权人的过错?
请教,难道凭执行局的终止执行裁定还不能主张一般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么?
我于2008年1月14日在辽宁葫芦岛市的兴城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2009年3月3日判决债务人还款,同时驳回我对但保方连带担保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担保书字面上理解为一般担保。 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合同上提及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
请教,难道凭执行局的终止执行裁定还不能主张一般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么?
我于2008年1月14日在辽宁葫芦岛市的兴城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2009年3月3日判决债务人还款,同时驳回我对但保方连带担保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担保书字面上理解为一般担保。 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合同上提及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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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1月14日在辽宁葫芦岛市的兴城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2009年3月3日判决债务人还款,同时驳回我对但保方连带担保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担保书字面上理解为一般担保。 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合同上提及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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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1月14日在辽宁葫芦岛市的兴城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2009年3月3日判决债务人还款,同时驳回我对但保方连带担保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担保书字面上理解为一般担保。 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合同上提及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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