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用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了我的一处房产,并在一个月前就取得了房产证(有交易中心出具的相关材料为证),但银行说由于买方以其目前在外地为由一直未将抵押证(他项权利证明?)交给银行,故至今不能放款,而我的房屋在买方取得银行贷款合同后即因难辞其缠而早已交给买方。 《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总房款的万分之三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违约方实际履行之日止;逾期超过15日的,守约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何时为“逾期”,相关条款中只有“(余款)在交易中心办出他项权利证明到达银行后,由贷款银行在其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发放……”。请问:既然是由于买方未将他项权利证明及时交给银行而造成违约,那么是否应以交易中心核准他项权证的日期为起点计算逾期天数?我何时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间借款 逾期未还的利息计算可否按照未还的本金加上相应利息之和作为本金?
如:一个朋友借我10万元,借条注明“按银行定期利息计算,2010年12月31日前还清》”。实际到期本金10万及利息均为还。 现在我要求其还款,除去到期本金10万元及到2010年12月30日的利息之外,2010年12月30日之后到现在2011年6月23日的利息是按照本金10万元计算?还是按照本金10万元和未还的利息之和作为逾期未还的本金计算
第十一条 甲方定义2011年6月30日前将该房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第十二条 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逾期超过90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贰种方案
这个是判决书内容:原告赵光军与被告耿峰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柳连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召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峰志 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称被告与其系朋友关系,2010年10月份开始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累计25800元,并于2011年7月20
我的购房合同写明是2011年10月31日交房,开发商在此之前曾来函告知延期到2012年4月30日交房,并答应按购房合同约定赔付补偿金。但到今天为止也没有接到交房通知,补偿金开始计算日想必没有问题,我想知道截止日期是我收到交房通知书的那天算起还是以开发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那天算起,谢谢
无产权证的拆迁房,买方已付清全款,且占有使用房屋,现在想卖房,卖方不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要钱怎么办
2004年9月10日,白某与庞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白某约定将搬迁楼出售给庞某,房屋总款123000元,庞某在签订此协议前必须将房屋款一次性交清,庞某将房屋款交清后,此产权归庞春冬所有。以后房证事宜变更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由买方负担。此协议一式三份,签字生效。(有双方签字,也有证明人签字)
我的房子只有二十几个平方~由于借了人家的高利贷房子给他们做了他项权证~时间六个月现在时间到了他们想通过法院想把我房子拿走~还有我跟我老婆早已离婚当时离婚协议上是写好儿子归我老婆房子是给儿子的老婆有居住权~我现在没能力还钱~能否给点意见和提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