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石库门房屋,前楼20平米,亭子间10平米。居住着父、母、四个儿子一家共6口人。
1961年长子到天津读大学,户口迁出石库门房屋。长子大学毕业后分配在外地并成家,有一女。
1963年二子进上海交通大学读书,户口迁到大学,二子大学毕业后也分配在外地成家,有一子。
1967年三子中专毕业后进上海厂里工作。
1968年四子初中毕业后进城建单位修路,这样,石库门房屋有父、母、三子、四子共四个户口。
1975改革开放前上海住房奇缺,年轻人都无房结婚,于是三子就先占用了10平米亭子间作婚房,三媳户口迁入石库门房屋,后有一子。
1981年四子已经31岁了,由于三媳的户口迁入,一家人矛盾多多,四子无房可供结婚,因此找不到朋友,四子历经千辛万苦奔波,托朋友到处介绍,总算找到一个信奉基督教,脾气古怪如修女,大都数人都无法相处的女人成家了事,这样四子户口迁出石库门房屋住到女家,四子为避免与三哥拥挤一室的矛盾,在婚姻上作出重大牺牲,为此埋下四子婚姻终生不幸的隐患。
1988年改革开放,四子辞职下海,赚了点钱,饱尝无房之苦,四子节俭之余买了二室一厅的房子与女方搬入商品房(因女方虽有房,但很小且卫生间三户合用),四子下海忙得很辛苦,女方又不做家务不烧饭,四子不得不经常饿着肚子干活,双方争吵不断升级。
1990年三子所工作的厂里分配了一间房子,这样三子一家三口的户口迁出石库门房屋。
1992年长子经过人才流动,被上海某国营大厂录用调回上海,厂里分配给长子二室一厅。
1994年二子同样经人才流动,被上海某国营厂家录用,厂里也分配给了二子二室一厅。
1997年,四子婚后16年,终究离婚,离婚后的四子户口迁回石库门房屋,但人实际仍居住在自己购买的商品房。因女方无生育能力,四子至今已是无妻无子且独身。这样石库门房屋里就剩下三个户口,父、母、四子。
2002年,母亲病故,石库门房屋仅存二个户口,父亲和四子。此时父亲已轻度痴呆。
2002年恰逢石库门房屋动迁,长子、二子、三子为自己的利益,竟然不让户口在石库门房屋的四子出面与动迁组交涉,当时四子恰好在从事给许多单位写科技论文,收入尚丰,这样四子再一次谦让,为避免与三个哥哥矛盾,顺应了三个哥哥的意愿,没有出面与动迁组交涉。这样户口不在石库门房屋的三子单独与动迁组签署协议,独得动迁款27万元,自己购买了地处江湾镇上一套二室一厅。三子就此与父亲搬迁到江湾镇共同居住。江湾镇的房子里就父亲、三子、三媳共三个户口。三孙子聪明能干善与人相处,博得富家女子赏识,此时结婚后到无锡协助老丈人办厂,有房有车。
2003年4月,四子婚姻不幸的隐患也遭显示,四子与一个同样离了婚的女人同居,那女人无辜与四子争吵,后向国家机关检举,称四子抄袭科技论文,这样四子竟遭逮捕坐牢6年。
2009年四子释放,经济状况由此一落千丈,吃低保,宝山区政府街道还给了一张宝山区就业困难人员补助卡。四子还落得一身病,小腿静脉曲张、腰椎颈椎突出,造成右手右脚麻木,高血压。但四子无钱治病,这样四子不得不熬着,等待退休后可以报销部分医药费治病。
2010年四子也将退休,由于四子1988年辞职,工龄短,退休工资不容乐观。四子认为,由于文革而失学,自己仅读到初中,父母在自己身上花费最少。
2010年,四子签于自己经济状况不佳,终于向三个哥哥提出江湾镇房屋产权分配问题,三个哥哥共同认为该房屋产权每人各得25%,四子要求自己得62.5%。理由如下;
石库门房屋动迁时,当时仅父亲和自己二个户口,所以江湾镇房屋其中的50%产权是共产党分给自己的,如果只有父亲一个户口,动迁组不可能给27万在当时可以买二室一厅的动迁款,因此自己的动迁份额不属于遗产,你们兄弟三人都得到共产党好处,国家分配给你们房屋,为什么自己户口在动迁时会没有动迁名份呢?所以,要解决兄弟之间房屋分配矛盾,首先应理确定江湾镇房屋其中多少份额属于遗产?
今问各位法律专家,您能回答江湾镇房屋中遗产部分占多少吗?
情况有变!根据我几天来的调查表明,我三哥在没有取得我父亲授权委托的前提下,私下与动迁组达成动迁协议。动迁组私下与一个户口不在被动迁范围内的我三哥签署动迁协议,法律上应当是无效的。今天4月18日,我找到了上海凯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他们一个接待人员表示,还是诉讼解决,不愿意走非诉讼调解渠道,这样看来,我与上海凯润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讼很难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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