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房子是婚前一个月买的,房产证转户过来是登记男方一人名字的,过了一个月,女方付房款五万,因此而登记注册,注册后房产上加了共有人的名字,房子是贷款了一部分的,加共有人的时间和房子买来的时间相差一个月左右,这样的话,离婚后房子怎么判决,谢谢! 房子首付的钱是他的
叔叔和阿姨结婚十几年,女儿十四岁,叔叔是入赘,进门前未带任何财产.外公在2000年过世,2002年农村土地征用,2008年入住新房,外婆建在,可是房产证上登记的是阿姨的名字,而且还未办下来(现在还可以把户主改成外婆的名字么?如果可以应该怎么办?),2008年底叔叔外遇(可是找不到证据),从此家里风波不断,2010.8.22日
侄女去年11月经人介绍与男方相识,见面相识不到三个月,在男方的一再催促下于今年2月9日结婚,婚后男方提出两人去广州打工,侄女不赞同,希望他不出去,就在家里做事,男方坚持自己意见,后经协商,同年3月男方去广州,侄女到武汉打工。其间电话中双方常有争吵,今年9月男方母亲生日,双方约定回到男方家中(即新婚住所),
您好!我和爱人09年结婚,2011年5月份生一男孩!后来由于爱人家人和我家人关系不好(嫌我家穷)。爱人在孩子三个月大的时候,那孩子放在家里离家出走,后来在2011年11月份去法院起诉离婚,当时我没有同意离婚,后来法院判决为不予离婚!就这样爱人就在次出走,也不管孩子。他走的时候把孩子的出生证明带走了,现在孩子生病
婚前,男方过户给女方20万元,两人约定用于婚后买房,但房子还没买,两人决定离婚,请问这笔钱应如何处理?另外,女方是否可以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认定这笔钱是男方的赠与,离婚时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男方过户给女方30万元,两人约定用于婚后买房,但房子还没买,两人决定离婚,请问女方是否可以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认定这笔钱是男方的赠与,离婚时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