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又一个案子在县级法院审理的,是中院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日期是去年三月,开庭是在去年十一月初,一直到现在也给出判决,请问这种情况我直接到高院投诉或信访是否可行?
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院,被中院发回重审,到原法院判我胜诉,对方不服的情况下,他要到哪一级法院上诉
我的案件是一起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我们是经过调解离的婚,当初离婚是女方起诉的我,在调解书执行完毕后,她又以不知道告我有公积金和房补为理由要求再次分割,区级法院判她胜诉,我不服判决上诉到中法,并提供了确凿的证据证明她的上诉理由是不成立的.中法依法裁定发回重审,区级经合议庭审理后判我胜诉,如果对方不服,应该上诉到哪
中院以司法鉴定人没到庭作证为由发回重审,地方法院却以举证方不答应出3000元钱请司法鉴定的人出庭作证,在没有司法鉴定中心无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法院是否有不作为的行为?还有这3000元钱是不是应该举证方出钱?
该案已经过县法院一审、再审,中院二审,再次二审。后来由于当事人的申请,省高院启动审判监督裁决该案由市中院再审。中院又将该案发回县法院再审。请问中院将该案发回县法院再审合法吗?
该案已经过县法院一审、再审,中院二审,再次二审。后来由于当事人的申请,省高院启动审判监督裁决该案由市中院再审。中院又将该案发回县法院再审。请问中院将该案发回县法院再审合法吗?
一审我们胜诉,被告不服上诉中院,中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我们被告不利,要求退回一审,这个有依据吗?退回一审是在原判决上补充还是直接重审?
再审发回重审案,原审法院开庭审判后,撤销再审程序不作判决,合法吗?
我的一个朋友不服已生效的刑事判决提起申诉,法院决定再审并作出了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又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是“发回重审”。原审法院据此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作出新的判决,而是以“撤销再审程序”的《决定书》结案。请各位发表高见:1、开庭审判后撤销审判程序而不作判决合法吗?2、不作判决是否表明
老公因病去世,自书遗嘱一份。 遗嘱内容: 1、****系本人与妻子共同财产,我的一半产权归小儿子。 2、***住房,其产权归小儿子所有,其产权证暂由奶奶保管,奶奶视身体情况,房产证及时交监护人 3、本人故去后的养老保险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归妻子。 4、个人剩余存款,归妻子。 5、本人在***房屋产权归大儿子,再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