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0日教师节那天 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横江镇(横江中学)私自在11点半就把学生放回家 也不给食宿生提供午饭 当天气温达到35度以上 有几个学生就聚在一起去吃饭 然后便一起说去洗澡 有一个学生因为救其他两个学生而溺水身亡 请问一下律师这责任怎么划分 学校要怎么赔偿 非常谢谢
2010年9月10日教师节那天 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横江镇(横江中学)私自在11点半就把学生放回家 也不给食宿生提供午饭 当天气温达到35度以上 有几个学生就聚在一起去吃饭 然后便一起说去洗澡 有一个学生因为救其他两个学生而溺水身亡 请问一下律师这责任怎么划分 学校要怎么赔偿 非常谢谢
上月26日,儿子和几个小朋友去河边玩耍,掉进了水利局施工未填平的暗井中,水利局在现场设的有管理站,还焊的有不锈钢栏杆,暗井有5米见方深3米多垂直形状,没有警示标志且无管理人员。再儿子母亲和我都在外面打工,政府对留守儿童有无体恤政策
昨日,有一朋友在江苏某水库游泳中溺水身亡。他是跟着一位承包商到江苏工作的,工作期间也没有与该承包商签订劳动合同,而该承包商更没有给他买意外保险,请问这样可以向该承包商索取经济补偿吗?如果可以,应该怎样通过法律途径索取?
两名15岁男孩在大凌河管辖范围内的一人为采砂遗留下的沙坑溺水身亡 该处无任何警示标志 无任何防范措施 请问该管理部门该承担什么责任?如何赔偿?
三个11-13岁的小孩去水库玩,其中一个溺水身亡,死者父母起诉另外2个小孩和水库拥有者,中止起诉一年后,又起诉三方要求共同赔偿68万,请问是不是应该赔偿?
孩童溺水身亡除家长负责以外,还需由谁负责?假设全村联名起诉水库管理人或水库拥有者法律效力又如何?
两孩童到水库钓鱼,而不慎掉入水中溺亡。然而水库上没有任何的安全提醒义务。也没有做到安全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