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6月28日提交了辞职申请,当时情绪是颇激动的,以致上司找我谈我只知道坚持,不会考虑上司的任何说法,过了2天另一位本部门领导找我谈话,告知手续已在办理,顶替的人员也在安排过来,丝毫没有挽留的意思,当时想事已至此,也没得挽回了吧,也硬着头皮办理了离职手续,离职前最后的几天,适逢月初,工资也没算,工龄假也没让我休,前后四天,我的一切收入,一切福利全没了,出来后逐渐意识到经济,生活上都存在问题,很想回原单位,可原单位说劳动局已备案,无法提供新合同让我回去。我后来听说通常情况下人事部的人会找辞职员工谈话的,可那段时间人事部的人都外出了,与我在辞职信上写明希望在一周内离开为由,在没有跟我作任何沟通的情形下由本部门的领导跟我谈话,回想当时是一点回旋的余地都没有,导致今天这个后果,在银行工作了近二十年,43岁了,很难再找工作,生活日渐艰难,我该怎样维权。最主要的是我觉得当时递辞职信时头脑都有点不够清醒,那段时间压力太大想得太多了。
如果男方患有睾丸发育不良导致少精而不能生育,算不算是符合婚姻法里患有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疾病的范围?那这样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吗?是离婚换绿本还是可以申请宣布婚姻无效,从而清除婚姻记录呢? 补充:婚检的时候工作人员并没有告知女方男方的这一情况,结果二人就把结婚证领了。大概在一周之后又通知二人去了民政局
我和妻因生活中矛盾于2012年1月12日协议离婚,离婚后不到一月我发现妻离婚前就有外遇,已成事实,并且我掌握相关证据,我觉得妻是骗我离婚的,请问可否起诉到法院,判决离婚无效?
不知我自已填写了辞职申请能算数吗?怎样才能拿到当时患有精神病的证明?
律师你好:我是一名女教师,工作二十多年了。2007年患了精神病糊里糊涂自已填写了辞职申请,当时因为丈夫有外遇,天天闹家事,谁也没注意到我得了精神病。离婚后,刚大学毕业的儿子怀疑我有精神病(2010年),儿子请民警一起把我送到精神病院治疗。我现在病情好转了,还在家服药。现在才知自己当时患了精神病,可当时没有住
本人2012年3月1日,和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有自愿要求公司交纳社保这条。本人20天前就要求辞职,公司不给我辞工书。看了合同法之后才知道公司不交纳社保是违法的,就和公司协商辞职,公司的条件是要求我立刻写辞职书。 请问,我自己写了辞工书,辞工以后还可不可以以公司不交社保,要求赔偿金。
未满劳动合同期限,书面申请辞职报告亦未满30天,公司未给办理辞职手续,自动离职,公司是否可以扣除员工
我与一家家具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给本人),只在公司上了三个月的班,公司只交了工伤险,其余什么也没有交,公司也未给予任何培训。我现在不想做了,公司没有同意,没有办理离职手续,我书面申请辞职未满30天,现在自动离职,公司要扣除1000元的工资,是否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