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安徽马鞍山人,我经营了一个小型生产工厂,工厂性质是个体工商户,前两天,我厂发生了一名职工婴儿在厂内清洗池内溺死事件,现在当地司法办正在协调赔偿事宜,我想就赔偿金额问题向您请教,请多指点。 事发经过: 事发当天因厂内无原料所以停产,工人们聚集在一起打牌,娱乐,这名溺死婴儿的父母也不例外,这名婴儿才两周岁不到,因无人看管,被发现时已经躺在清洗池内溺死; 补充情况: 1、因我厂规模较小,且厂内工人都是来自云南、四川等偏远山区,为了减轻工人们的生活负担,故在厂内提供住房,住房和生产车间是连在一起的,只有几步之远; 2、这名婴儿的父母,外公外婆等一家大小14人都在我厂工作,且都是成人,事发当时,打牌的打牌,睡觉的睡觉,无人看管,最后还是被其他工人发现的; 3、我厂的清洗池是一条长约十米,宽约一米,高度约五六十厘米的砖砌清洗池,生产期间,池内水深不会超过五十厘米,而当天停产,池内水排掉一些,只有约二十厘米深;(因清洗池对正常人来说没有任何安全隐患,所以没有安全围栏等设施); 4、婴儿的父母是在我厂工作认识的,都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生下了这个孩子,其中女方只有19岁,双方没有结婚证、生育证,属于非法生子;有工人反映这个孩子有癫痫的病症; 现当事人向我漫天要价,狮子大开口,开价二十万,我觉得他们太黑了,这件事情,我该承担的责任应该小于第一监护人的责任,请律师指点,我应该占多少的责任及该赔付的金额。
精神病患者,谁负责照料及监护,是不是由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
情况:此人现有两个哥,一个姐,均已成家,家境贫寒,各自养育3个小孩,他姐有一小孩现年15岁患有狼疮红斑病(一直在吃药),两个哥的小孩排老大的刚成家! 谭生,男38岁,未婚!有暴力倾向,现被两个哥哥关在一小屋子里,但经常被他砸坏,逃出来! 村里的人都怕他!逃过两次但未伤到任何人! 请问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
我的档案年龄是09年九月,身份证户口本年龄是10年1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档案在单位,自己不知情,就按身份证岁数找单位办理退休手续,致使晚报了几个月,因是跨年度.正赶上国家普调工资.140元.可是劳保所在核定工资时就没给上调上这140元.请问这符合规定吗?如果不给调我可每年要少开近2000元工资,亏大啦,本来退休工资就不高.
你好 我是一个鱼塘承包户 上个月有一个四岁的男孩中午从托儿所放学回家 经过其中一个鱼池时掉入其中溺水身亡 小孩家长没有及时出来寻找 现在死者家长将当地水利局 教委 水管所 学校 承包户 告上法庭 (注:承包时是与水管所签的合同)我想咨询一下 像这种 责任该怎样承担
2011年7月9日中午孩子与同学到水库边玩耍由于沙场挖沙留下很多深水坑导至孩子溺水身亡沙场没有警示标志沙场水库有没有赔偿责任
学生在校期间,由于有事要求出校,由班主任带领出校。后学生与班主任分开,学生私自去河里游泳后溺水身亡!请问学校要负什么责任。应赔偿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