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需不需要告知申请人救济的途径及起诉期限
本人今年8月对XX区地税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就该局发出的<契税核定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北京市地税局一份政策法规.提出申请其内容.文号.有效期. 该地税局8月30答复.该文件要求本人去北京地税局查询.(不服决定可3个月内提起诉讼)。本人不服从XX区地税的的答复.准备于11月30日以前.对该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该局公开其引用的
双倍赔偿申请人损失”是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主张权利还是需要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规定的“双倍赔偿申请人损失”是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主张权利还是需要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2. 我在网上看到140条的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请问正式实施了吗?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行政机关是否承担公开责任?
请各位老师指点迷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否具有法律溯及力,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行政机关可否不用承担公开责任? 我觉得应该以信息条例生效日期为分水岭。如果政府机关不公开信息条例施行前生成的信息,应当不承担法律后果。也就是公开政府信息条例施行前生成的信息应当是政府机关的可选择行为,而不是法律强制要求行为
法院审理了已过强制申请期限的行政处罚,罚款也已经交过,但滞纳金没有交,是否还有救济呢?
法院审理了已过强制申请期限的行政处罚,罚款也已经交过,但滞纳金没有交,是否还有救济呢?
我是一个公司,想从房管局申请公开其管辖范围内所有物业管理项目的名称、地址、房屋总套数三个信息,请问这些信息能否通过依申请公开的方式获取?如果不给,通过法律途径有没有胜算?
处分决定未依法载明当事人不服处分决定的救济途径及期限,导致超过仲裁期限,由谁承担责任?
处分决定未依法载明当事人不服处分决定的救济途径及期限,导致超过仲裁期限,由谁承担责任?
处分决定未依法载明救济途径导致当事人超过仲裁期限,由谁承担责任
我有一朋友,被单位以旷工为由解聘,下的文书是《对***同志的处分决定》,文件上未依法载明当事人不服处分决定的救济途径及期限,导致我的朋友提起人事争议时已超过60天,被以“超过仲裁期限”为由驳回。他该怎么办?
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可否按人身损害赔偿起诉? 补充:如果不可以,该怎样主张权利?有哪一条法律依据?
因征地拆迁,对县某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上级以超过期限为由不予受理,我起诉可以吗?
申请行政复议,上级复议机构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不予受理,但我认为其理由不成立,请问去起诉,法院会受理吗?谢谢! 又请问:1.不予受理通知送达时间是2012年3月27日,我拟于4月10日起诉可以吗?2.不予受理通知单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时间,法院会受理吗?
去年11月因为非法持有枪支行政拘留10天,后刑事拘留10天,期间找人担保出来,担保人说没事了,后出省两次,现过去4个多月突然收到检察院传唤通知书,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和委托辩护人告知书,我现在是不是取保候审还是其他情况,该怎么办?我的事情严重吗?会不会判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