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前妻离婚前因购房向我前岳父借款50万,当时借据写的是本金50万,利息是月息1分5.到目前为止是借款5年。 由于我和前妻都忘记了写了利息的问题,离婚协议当时写的是这笔50万借款由我前妻负责,除此之外无其他债务。现在已经离婚了。 现在我前岳父拿出借条,称之前借据上有利息,5年光利息就45万,现在要求我跟我前妻共同偿还。 请问这种情况,利息究竟和本金一并算在那笔债务内,还是应该分开算?协议的确没有写明利息由我前妻偿还,但写明除此之外无任何共同债务。
公司的一个业务员挪用了货款,她所挪用的货款的最早出货日期是2006年4月,直到2007年的4月份,公司发现了她挪用公款的事情。鉴于他所挪用的金额高达一百万,公司害怕报警后也收不到钱,所以她、她的丈夫和公司的法人代表3人到事务所立了借据,业务员用她的房做抵押(约人民币20万,不过未供完),在借据上写明从2007年5月到
律师您好,有一民间借贷案咨询,请先看欠条原文: “我在1996年向XXX借款现金10万元(十万元)整,至今未还。考虑到借款期间给债权人造成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和利息因素,经协商同意再追加给债权人XXX10万元整,共计人民币20万元(六十万元)。欠款人:XXX 2008年11月01日” 我是借出款的人,是原告。以上是欠条的原
一朋友陈某于2010年4月向本人借贷,协议2011年四月归还。借贷时说是其公司资金运转困难,归还时说工程完工但工程款难要回,在其今年5月11下午关机逃跑之前还在编织谎言,说要回来的工程款不足以支付借款。经过几点的收集材料:工程只是初步动工,所谓工程已完工工程款收不回纯是谎言;隐瞒其婚姻状态,借贷发生后才与前妻拿
我是跑汽车运输的,我从甲方拉了一车货要送给乙方(我和甲方签了一份运输合同)我把货送到乙方后,乙方说这货与他跟甲方订的货与色差,乙方以这种理由就把我的车给扣下了不让走,我拨打了110后,110说这是经济纠纷他们不管,我咨询一下我应该怎么办?
本人与2011年9月20日周二向对方(酒公司法人)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汇付酒款,对方口头承诺9月22日周四通过酒类检验后给货。拖至2012年1月20日过年时,给了极小部分货款,余额开公司的期票,承诺最迟3月10日兑现。事至如今其一直许诺近日处理,没退还货款,理由是货款支付他人,他人酒厂未拿到货,无奈!(有录像和录音为证)其
签了一个合同,我们这边的想法是出租1块广告牌,1年1块8000.对方那边认为我们出租的是2块,1块4000,2快8000.但我们这边就1块牌子的出租权,其他的不属于我们管辖。之前签合同的时候由于对方未盖章,所以我把2份合同都给我对方,导致现在我手边没有合同。之前我也并不确定是哪快牌子,所以用铅笔写后应该是用橡皮擦删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