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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权是法律有用呢?还是军权有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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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解决北京 07-26 13:00 悬赏 0 发布者:qushu 给我留言 回答:(11) 剩余时间: 10天0小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屈树超,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电话:1352028-----。   被告:北欧家具有限公司 电话:6407****转   法定代表人:胡明达 ,男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光,北京市柴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昌勤,男,汉族,1958年9月19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案,不服大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2010年1月22日京兴劳仲字[2010]第0056号的裁决,现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我补发2009年11月、12月的工资差额共计:1488.63元及2010年1月份的工资差额。   事实与理由:   仲裁裁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合同中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四条第七款约定,劳动报酬方面未达成双方协商一致。(见证据一)   2从员工岗位调整审批表中及各位公司领导签字可以看出,北欧公司已经同意不调工资。但是事实上被告已经单方面强制性调整了原告的劳动报酬(见证据四、证据八)。   3 北欧家具生产及采购事故统计表不能完全指责原告单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是不合理的。据原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连续工作5年(2004年10月至2009年9月底)。(见证据五)   4 原告于1994年4月18日至2004年10月与被原告连续续签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在1997年7月体检查出听力(见证据二),2001年由于听力问题,被公司从车间调至送货组装组到2004年10月。2004年10月被公司调至库房管理员工作直到2009年9月底,原告从事库房管理共5年,其中2004年10月至2008年9月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主要负责椅子库、化工库的出入库、单据录入工作,可是实际负责是椅子配件库、椅子库、化工库得出入库单据录入,期间劳动报酬(见证据一)。2008年9月公司对库房进行人员调整,又给原告增加了成品家具库家(见证据三)原告要求加薪,但直到2009年9月未有结果,同时公司领导口头通知已开据成品家具入库单是库房管理员的指责为由,要求给原告增加开局成品家具入库单的工作,但是公司工作安排是成品家具的出、入库单由组装组长和送货安装组组长分别担任,上诉人只是负责签收,所以原告再次提起加薪问题,便得到厂长的通知以“不能胜任工作”将原告调到精加工组,但原告同意调动工作岗位或调到同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岗位,不同意调整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但被告将2009年11月以后的原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单方强制性,调整到保底工资900+计件工资,违反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即基本工资800+岗位津贴950+奖金,原告认为被上诉人在劳动报酬方面是一种明升暗降的规避劳动合同法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得到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所以仲裁裁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件一:劳动仲裁裁决书一份3页   附件二:证据清单一份3页   以上2010年1月底法院立案,至2010年3月3日上午10.00前,法院电话通知某天去取开庭通知,同时10.00后,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当地派出所的孙警官带领着几名民警、保安、医生专家和不知内情的家属,把我给精神了。正所谓,中国那些事儿,怎么者麽处理呢,什么争家产的、争版权的、争拆迁赔偿款的、谈恋爱的、犯罪的、打官司的,都把他们整成精神病。这是什么guodu呀。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屈树超,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电话:135202******。   被告:屈子晨,男,200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北神树村村民,住该村。   法定代理人:陈晶晶,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北神树村村民,住该村,电话:81502691,13683570424。   案由: 纠纷   诉讼请求:1 确认原被告并非亲生子关系   2 被告法定代理人归还原告生育费、抚育费******元、精神损失费******元   3诉讼费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之母陈晶晶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8月6日生被告。由于感情不和。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7月15日协议离婚,被告由陈晶晶抚养。离婚后原告探望孩子,得知被告非原告亲生子。(录音)。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欺骗原告,占有了原告医学出生证、计划生育证、独生子女证,使被告及其家属得到不正当的利益。给原告的工作和精神上造成了巨大影响。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医学出生证,住校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证,被告归还生育费、抚育费******元;精神损失费******元,恳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以上已在2009年10月20日已按由为抚养纠纷开庭调解,未果。另安排2010年2月8日以案由为变更抚养关系开庭,取样做鉴定,2010年3月2日鉴定结果出来居然是血缘关系,太不可思议。   胡明达与军政要员勾结,安排通州一妓女陈晶为其代孕嫁人生子,共同骗取受害人的一切合法行政证件,并在亲子鉴定中做手脚,混淆事实,使受害人经济收入减少,并对受害人进行监视导致受害人不能再婚育子,断子绝孙,没有了自己的血亲子女,给受害人在生活和精神是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他们用尽了花招。他们同时安排下一个鸡头为其搪塞罪行。 实计北京已经发生了不少这种事,只是他们这么对我太没有人道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回复 (12)
提问人:qushu
提问时间:20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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