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我起诉“公安分局”行政机关为【不作为】案“被告”是否适格?街道公安派出所是公安分局派出机构
全国站律师您好! 案情是:我是某医疗机构63岁法人,于2012年2月28日上午有礼貌的找卫生局长讲理,无辜被局长殴打,经两级医院医生诊断【左手拇指软组织损伤、掌指关节囊损伤、功能受限】 次日上午我向街道公安派出所报案,所长与打人领导是同乡,拖延22天才给目击证人、打人领导作询问笔录!拖延30天才口头告知我“不予受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拒不给我书面说明!他们“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公安说:【这位打人领导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打人是属于执行职务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处罚法》对这位打人领导不适用!】 我按行政复议法规定,于3月30日向市公安局法制科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由于行政复议主办人(法制科长)与打人领导的外甥女是关系十分密切的高中同学,一直有往来,这位办案科长拖延50天才找证人和打人领导作询问笔录,期间这位办案科长经常向当事人传递信息、泄露案情!我发现这些问题后,多次向复议机关法制支队长、主管副局长、市公安局长揭露、控告这位办案科长,他们集体舞弊,拒不接受我的控告!60天复议期满,电话口头通知我维持原公安派出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意见。我要一份书面答复,公安局长等集体舞弊拒不给予! 我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又根据公安分局局长和局法制科长是支持、纵容街道公安派出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主要领导,且街道公安派出所只是属于公安分局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并非行政机关! 所以,我于2012年6月1日向辖区法院起诉某“公安分局不作为”,该“公安分局”为被告。此案由异地法院受理,被告“公安分局”于2012年7月20日向异地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答辩状》,被告辩称:“本案被告的适格主体应为某某派出所而非答辩人,原告起诉对象明显错误”。今日,异地法院找我,让我变更本案被告为“街道公安派出所”,方可受理我的起诉。 请问律师:我起诉“公安分局”行政机关为【不作为】案“被告”是否适格?街道公安派出所是公安分局派出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可否作为被告起诉?
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就原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标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请问当
各位律师:本人有个法律问题请教,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 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男方于2001年11月背着女方将寄养关系的小孩到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单方确定了女方与小孩之间的母女关系。2004年7月双方协议时,男方对小孩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一字不提,抚养小孩一栏为“无”字。离婚后,小孩随男方生活。2006年5月,女方
我朋友被涉嫌敲诈勒索被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5天后,得知,案子已经转交给当地派出所了,请问这个是什么情况
在2010年的时候我朋友和承包人(3个)说是一起承包(铁路二十四局搅拌站地基开发一事)事情做,后因承包人太多,承包人要我朋友退出,承诺如果我朋友退出,给我朋友1.6万元,(先给了1万元。在打了一张6000元的欠条、欠条至今还在) 2012年6月21日,转交给市公安分局。承包人告我朋友敲诈勒索,并被市公安分局以涉嫌敲诈勒
目前已确定首次开庭时间,但是起诉中没有写车辆贬值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用的赔偿,请问是否可以追加,被告和我
目前已确定首次开庭时间,但是起诉中没有写车辆贬值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用,请问是否可以追加,被告和我的责任是73开,他7我3,我是否要在开庭前给法院递交材料,进行追加,对车辆贬值费用是由谁来支付,是否在庭上可以直接请求贬值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