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五河自来水公司的职工,88年我作为厂里的中层干部安排在五河师范院内泵房工作。房改的时候因为住房是平房,没有参加房改。改制后,五河自来水公司消亡了,单位没有了,当初水厂与师范签订的协议。【师范这个单位也没有了】师范这里变成了实验小学。现在实验小学要拆迁我们的房子。我们脚下的这块地的使用权是属于谁的呢?他们要拆迁,应该怎么赔偿呢?下面是当初的协议: 协议书 五河师范学校与五河自来水公司,关于同意学校院内现有一眼深水井,移交给自来水公司使用和同意在学校院内,再打一眼深井的问题,经7月5 日下午和7月7日上午二次商谈,师范学校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和为本校教职员工解决吃水难的实际困难,自来水司本着从全城供水的角度出发,与进一步提高水质水压,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经双方领导人参加在自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以下协议: 一, 师范学校院内有一眼深井直径400mm,深度为54m无偿转交给自来水公司使用。 二, 同意自来水公司在该校院内再打一眼深井,并无偿划给建井及配套设施用地一块,长18米宽18米,北起跑道南边线2米起往南18米止,西起院墙往东18米止,计324平方米。 三, 现有一处厕所,由自来水公司负责拆建,为确保饮用水卫生,新建厕所必须离水井40米以外。 四, 自来水公司无偿给学校现有48户装上自来水。每户一个龙头,并配备一只水表,学校学生宿舍门前安装5只龙头,食堂内装2只龙头,茶炉装一只龙头,院内装总表一只【不包括水池】。 五, 自来水的下水道由自来水公司负责建造,出口处至学校教职工宿舍最后一排止,【下水道使用直径300mm水泥管】。 六, 自来水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起,按正常用户对待,每月由自来水公司抄总表收费,学校不得拒付。 七, 原水井如能使用,需要在井口处建一所45平方米平顶机房二间。 八, 原水井使用的变压器负荷不超过使用范围,由水厂装表计量付款,如调换变压器,其差额由自来水厂承付,并请供电局鉴定。 1以上协议,供双方共同执行。 2本协议具有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师范学校代表签字高明【盖章】 自来水厂代表签字王永祥【盖章】 1988年7月9日
物权法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吗? 借亲戚(同一个集体)的宅基地建的房子,当时没有写任何的书面协议,如果亲戚说这房子是他的,从法律上来说是不是他就是这所房子的所有人呢?
刘某通过拍卖方式合法取得A地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地类为仓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刘某取得土地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将A地划分为铺面地出售,非法获利千万元,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但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请指教,购买此商品房是否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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