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购买乙公司货物,2009年12月29日出具一份20万货款欠据,由于质量原因,2010年2月先给付10万元,以后乙公司并未提出要款,2012年7月乙公司提出上诉,索要货款,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超出诉讼时效。
我不知道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算作纠纷? 分手后的那个人对我纠缠不休,并要求我给他分手费12500 (这个我有录音纪录),我没有答应。 然后因为他每天打电话到公司,也不停的打手机,我没有 办法,答应给他3000元了事(这个也有录音纪录)。 但是,后来我住院了,花费了6000元左右,因此,我拒绝给钱他。 但是他仍旧不
06欠公司货款,但货款一直在市场上未收回,请问如果公司真要起诉,有没有过诉讼时效期呢?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如果过了诉讼时效又怎么办? 那张条子上写的是,货款在市场未收回,我们只是负责收款人,像这种情况公司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呢? 另外,我们有一客户在地震灾区,欠我们二万多货款,他一直说收不回,也不给我们出具欠条等
我有一朋友于2008年5月给我打了一个欠我煤款的欠条,欠条上没写还款期限,根据最高院颁布的《民事诉讼时效若干规定》,我这是否属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听说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不一样,是这样吗。我该怎么办?
我的前夫欠我的钱,有一张欠条,但不是借条,已有5年呀,没有写还款日期,在这5年中我常打电话,发信息崔要钱,他说已过呢诉讼期限,怎办好呀,去法院能胜诉吗?我好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