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纠纷案(一审)中,法庭可以指定反诉期限吗,如果可以一般是多长时间?一审如果没有规定举证期限的,
在民事纠纷案(一审)中,法庭可以指定反诉期限吗?
本人因09年底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于10年4月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来定于6月25日开庭,,今天法院通知我,对方对我提起反诉,,,,原定的开庭日期要延后 我想问下,因为对方提起反诉,拖延了开庭时间,这样副不符合法律程序 我是想问法院这么做,符不符合法律程序,因为对方社会关系可能好
房屋钥匙是在6月30日领了1根(共3根钥匙),但租凭合同上的时间是7月8日(剩余2根钥匙也是这时候领),请问,房屋的租凭起始时间是以领取钥匙的时间,还是以合同上的时间为准?
目前已确定首次开庭时间,但是起诉中没有写车辆贬值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用的赔偿,请问是否可以追加,被告和我
目前已确定首次开庭时间,但是起诉中没有写车辆贬值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用,请问是否可以追加,被告和我的责任是73开,他7我3,我是否要在开庭前给法院递交材料,进行追加,对车辆贬值费用是由谁来支付,是否在庭上可以直接请求贬值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