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宝光银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1997年7月成立的成都宝光塔陵。2003年初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为四川宝光银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宝光塔陵从1997年10月起,就违反民政部民电(1997)231号、(1998)102号、民事函(1998)132号、国务院国办发(1998)25号等文件的规定,打着省、市政府和民政部门大力支持的殡葬改革试点项目,大肆宣传投资塔位和牌位可获取高额回报、保值增值、产品可溢价回购等,吸引了数千名中老年朋友将自己的省吃俭用挣来的血汗钱投资购买宝光塔陵的塔位、牌位,在四川掀起了一场空前规模的炒买炒卖塔位、牌位的浪潮。 公司在1998年7月14日【宝塔发(1998)017号】和2000年10月17日【宝塔发(2000)102号】文件中承诺:购买塔位满2年的客户可由塔陵销售部“按当时的塔位售价进行更名”,向公司缴纳当时售价12%的代办费(由塔陵销售部更名实际就是由公司收购)。这是公司的第一次欺诈!有了这个承诺,投资客户吃下了一颗定心汤圆,大大助长了他们的投资热情。据四川公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宝光塔陵的审计报告显示,从1997年1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塔陵销售塔位、牌位产品收入近1.9亿元,6年的炒买炒卖活动,使宝光塔陵总部、分部各级领导和经理赚得钵满盆满,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两年过去,公司却无力收回客户手中的投资单,不能兑现承诺。2002年5月公司为转移矛盾,发布《致客户公开信》,对客户购买的塔位、牌位“宝光塔陵可为其长期代卖”。2002年7月经省民政厅批准改制为四川宝光塔陵有限公司。2003年1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文【川府函(2003)30号】批准改制为四川宝光银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客户手中的塔位、牌位以当时的售价按每股2.60元的价格转为宝光股份。并在大小会上大肆宣传这个2.60元就是公司的原始股,今后有很大的升值空间,将于三年后上市。又在股权证上的“重要提示”中承诺3年后如不上市,将由公司按每股不低于2.60元的价格回收。客户在公司无力收购投资单的情况下和股票上市会有更大的增值空间的诱惑下,被迫转为股份,客户也就成为公司的“股东”。这是公司的第二次欺诈!三年过去,公司再次不能兑现承诺,无力收回“股东”的股票,公司又吹嘘宝光公司与美国柏林斯顿基金共同组建美国金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主办刊物《宝光之声》第26期宣布股票已于“2007年5月8日在美国成功上市…股价已从上市时的1.25美元上升到2.25美元”。还宣传,今后每股价格可达到5-8美元。实际上宝光股票至今没有上市。这是公司的第三次欺诈! 省政府批文的第二条明确公司注册资本为12901.05万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计12901.05万股,由成都天仁房地产开发公司等25个自然人共同持有。这是公司的第四次欺诈!公司既欺骗了省经贸委和省人民政府,更欺骗了广大债权人。第一、客户手中的塔位和牌位明明是按照每股2.60元折价的,现在却变成了每股面值1元。这就使客户手中的股票大大缩水,也就把客户的资产变成了发起人的个人资产。第二,按照《公司法》第78、79、81条规定,股份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而宝光公司的全部股份并不是由25个发起人认购的,因为广大塔位牌位所有者都是公司的股份拥有者。公司的股东根本就不只25个自然人,而是6000-7000人!第三,宝光公司既然属于发起设立,“就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公司法》第86条规定,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而宝光公司从来就没有招股说明书和认股书。第88、89条规定,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宝光公司并没有通过证券公司承销,也没有通过银行代收,而是直接向客户售卖股票。据不完全统计,在公司的欺诈宣传中,大约有上千名客户以每股2.60-5.20元不等的价格直接到公司购买了股票。这就是宝光公司打着股份公司的招牌,违法违规的胡作非为。这6、7千名上当受骗的“股东”根本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 以上事实说明,宝光公司在2003年初转制为股份公司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规定,涉嫌犯欺诈发行股票罪。既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4条规定,也符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105号文件规定,属于数额巨大(发行股票远超1000万元),后果严重(债权人经济损失远超100万元、给投资人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生病无钱医治导致死亡等严重后果),并有其他严重情节(几千“股东”要求退股,公司转移资金数百上千万元)。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09)金牛民立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明确宝光公司“炒卖塔位、骨灰存放格及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均涉嫌刑事犯罪”。而公安机关又不立案。 此案已经发生九年有余,债权人四处奔波,向各级政府机关上访、反映,都如石沉大海,渺无音信。为此,我们向有关法学专家、教授、律师和法律实践工作者咨询,想聆听你们的高见,出出主意,以解我6、7千名中老年人之困。在此,先行顿首拜谢。
事情是这样的 此楼盘当时一期已经完工,我们去看了一期的户型,看的是六楼带阁楼的(阁楼没有产权),阁楼的顶也挺高,基本很满意。售楼小姐说的二期的户型和这个一模一样(二期是期房,当时刚开始盖),于是决定购买了,并签订了购房合同。昨天正好周末去看了房,现在已经主体结束了,上去看了看,比起一期的阁楼整体矮了
你好,我刚买了一套房,但没有足够的资金付全款,所以要办银行按揭.我交了首付款和银行手续费后,房产公司给我出具了收据并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且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请问这张收据和合同有法律效力吗?我的房产证能办下来吗?我问过该公司,声称他们都是开具收据.这种情况合理吗?
2007年开工的兴港小区经济适用房,一直拖到今天还没有交房,其过程中因开发商“宏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短缺,不能按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至2009年做出以在建房屋顶拨付工程款的决定,施工单位把顶来的房分给各班组顶工资,可事到2011年,宏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又要收回此房,说我们之间的合同是无效
近日有一竞拍网站突然宣布停运,前一日还在进行竞拍(包括该网站自己设定的用于参与竞拍的点数),大量网友进行充值。且网站还公布后续几日的竞拍物品。12月31日,该网站突然宣布停运,且不退还充值的资金。这是否属于欺诈行为?
购房时所签合同:。。。。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图中表明跃层有楼梯(我所购房屋为跃层)并未标明楼梯有业主自行负责。 但交房后我们发现没有楼梯,找开发商协商,开发商以:出卖人应当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中表述)为
各位律师好: 我是山东烟台的,我今年二月份电视上看到北京有一家小神童做笔的,说是公司免费提供设备及技术,几千元就能回家生产。于是我在2月13日跟我女友坐火车去看了一下,去了之后 ,进门墙上是小神童的公司名,可最后签合同却是一家叫志恒健达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的。并且又有了6880至1-2万的押金,说是等
我们在佳木斯与沙滩啤酒节主办方签订了合同 但是 主办方没有按照合同上的承诺来实现对我们的承诺 我想请问 这是否属于商业欺诈
我玩的是盛大网络旗下的热血传奇游戏,在游戏中有个活动叫狐王封印活动,参加一次需要50元宝,注:100人民币=95元宝。8个箱子中选4个开启道具装备,我参加了很多次,后来统计一下,发现每次开启的4个箱子永远都是8个箱子里价值排序最低的4个,后来我咨询一些专业人士,他们说这是营运商做的一个套,其实8个箱子里怎么点永远
一个在开发的商业中心,在前期招商过程中,对我们小商家打出的招商广告是:沃尔玛,屈臣式等大品牌的商家已进驻.这样导致我们小商家购买或者租赁了他们的商铺,但是在实际要开业后才知道,这些大品牌部分并未进驻,这样是否属于商场欺诈我们商户??
本人哥哥,报名某出国劳务中介公司项目,但是实际与中介公司口头所说相差较大,故想回国,目前新加坡方面同意不全额退款,但是国内中介不愿退款。请问我的兄长该怎么办才能讨回血汗钱?谢谢诸位律师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