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
是否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
是否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 四川宝光银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1997年7月成立的成都宝光塔陵。2003年初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为四川宝光银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宝光塔陵从1997年10月起,就违反民政部民电(1997)231号、(1998)102号、民事函(1998)132号、国务院国办发(1998)25号等文件的规定,打着省、市政府和民政部门大力支持的殡葬改革试点项目,大肆宣传投资塔位和牌位可获取高额回报、保值增值、产品可溢价回购等,吸引了数千名中老年朋友将自己的省吃俭用挣来的血汗钱投资购买宝光塔陵的塔位、牌位,在四川掀起了一场空前规模的炒买炒卖塔位、牌位的浪潮。
公司在1998年7月14日【宝塔发(1998)017号】和2000年10月17日【宝塔发(2000)102号】文件中承诺:购买塔位满2年的客户可由塔陵销售部“按当时的塔位售价进行更名”,向公司缴纳当时售价12%的代办费(由塔陵销售部更名实际就是由公司收购)。这是公司的第一次欺诈!有了这个承诺,投资客户吃下了一颗定心汤圆,大大助长了他们的投资热情。据四川公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宝光塔陵的审计报告显示,从1997年1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塔陵销售塔位、牌位产品收入近1.9亿元,6年的炒买炒卖活动,使宝光塔陵总部、分部各级领导和经理赚得钵满盆满,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两年过去,公司却无力收回客户手中的投资单,不能兑现承诺。2002年5月公司为转移矛盾,发布《致客户公开信》,对客户购买的塔位、牌位“宝光塔陵可为其长期代卖”。2002年7月经省民政厅批准改制为四川宝光塔陵有限公司。2003年1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文【川府函(2003)30号】批准改制为四川宝光银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客户手中的塔位、牌位以当时的售价按每股2.60元的价格转为宝光股份。并在大小会上大肆宣传这个2.60元就是公司的原始股,今后有很大的升值空间,将于三年后上市。又在股权证上的“重要提示”中承诺3年后如不上市,将由公司按每股不低于2.60元的价格回收。客户在公司无力收购投资单的情况下和股票上市会有更大的增值空间的诱惑下,被迫转为股份,客户也就成为公司的“股东”。这是公司的第二次欺诈!三年过去,公司再次不能兑现承诺,无力收回“股东”的股票,公司又吹嘘宝光公司与美国柏林斯顿基金共同组建美国金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主办刊物《宝光之声》第26期宣布股票已于“2007年5月8日在美国成功上市…股价已从上市时的1.25美元上升到2.25美元”。还宣传,今后每股价格可达到5-8美元。实际上宝光股票至今没有上市。这是公司的第三次欺诈!
省政府批文的第二条明确公司注册资本为12901.05万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计12901.05万股,由成都天仁房地产开发公司等25个自然人共同持有。这是公司的第四次欺诈!公司既欺骗了省经贸委和省人民政府,更欺骗了广大债权人。第一、客户手中的塔位和牌位明明是按照每股2.60元折价的,现在却变成了每股面值1元。这就使客户手中的股票大大缩水,也就把客户的资产变成了发起人的个人资产。第二,按照《公司法》第78、79、81条规定,股份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而宝光公司的全部股份并不是由25个发起人认购的,因为广大塔位牌位所有者都是公司的股份拥有者。公司的股东根本就不只25个自然人,而是6000-7000人!第三,宝光公司既然属于发起设立,“就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公司法》第86条规定,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而宝光公司从来就没有招股说明书和认股书。第88、89条规定,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宝光公司并没有通过证券公司承销,也没有通过银行代收,而是直接向客户售卖股票。据不完全统计,在公司的欺诈宣传中,大约有上千名客户以每股2.60-5.20元不等的价格直接到公司购买了股票。这就是宝光公司打着股份公司的招牌,违法违规的胡作非为。这6、7千名上当受骗的“股东”根本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
以上事实说明,宝光公司在2003年初转制为股份公司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规定,涉嫌犯欺诈发行股票罪。既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4条规定,也符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105号文件规定,属于数额巨大(发行股票远超1000万元),后果严重(债权人经济损失远超100万元、给投资人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生病无钱医治导致死亡等严重后果),并有其他严重情节(几千“股东”要求退股,公司转移资金数百上千万元)。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09)金牛民立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明确宝光公司“炒卖塔位、骨灰存放格及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均涉嫌刑事犯罪”。而公安机关又不立案。
此案已经发生九年有余,债权人四处奔波,向各级政府机关上访、反映,都如石沉大海,渺无音信。为此,我们向有关法学专家、教授、律师和法律实践工作者咨询,想聆听你们的高见,出出主意,以解我6、7千名中老年人之困。在此,先行顿首拜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dlsf(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2-07-17 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