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82年造三间平房,88年娶继母,94年去世,继母95年离开张家港回江阴改嫁。继母一共嫁了三任丈夫,我父亲是她第二任老公,没有生子。现在三间平房拆迁,继母要来分拆迁房。尽管三间老房子是婚前财产,但她还是有继承权的。现在她跟现任的老公结婚17年也领了结婚证,我父亲与她的婚姻关系已经自动解除,请问她是否有被安置拆迁房的条件?我认为她只能继承三间老房子的遗产,但是她要我十五万,就是安置房一半的价格,村里拆迁协议没通知我签字,而2005年发的土地使用证是我的,继母说我的土地使用证是无效的,因为办理时没有通知她。请问我的土地使用证是否有效?
老房子拆迁后遗产分割中涉及的拆迁安置价和市场价以哪个作为继承人应享有分额的作价?为
老房子1975年建造,父亲1993年过世,当时没有遗嘱也没有遗产分割.老房子的产权是父亲的名字.2007年老房子拆迁按产权置换方式置换一套房子,母亲健在,有一子一女,现女儿要求分割遗产,请问涉及拆迁部分的份额作价应该以2007年拆迁时的安置价还是2011年的市场价为作价依据?
农村宅基地115平方能不能分开5份呢?如果拆迁会怎么安置5户人呢?
我父亲五兄弟只有1个农村宅基地证!能不能把它分开5份呢?之前堂哥去问过说没有40(平方/户)就不能分,是不是真的?如果要拆迁的话是不是只有1户人拿到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只有1套房?
家有40平米私房,产权人母亲于07年过世。由四兄妹为继承人。现该房老二、老三各一本户口簿6人居住。老大老四无户口,在上海他区居住均属困难户。(人均居住面积小于6平米)现遇动迁。动迁组应该怎样安置各个?
现有A夫妇与其三个子女,长子B,长女C,次女D。A与C生前集资在单位里买房,并从建成前(02年)一直与C同住。但A相继在08,09年去世,一直都未过户给C,房产证是写A夫妇的名字。如今由于政府拟于2-3年后拆迁重建此区域,单位(包括单位里的楼房)都要求拆除,并支付安置金,待重建后回迁。另外长子B其配偶名下有集资房,其子名
我们是将军祠路40号(原称34号)厦门华兴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综合楼的住户,1987年7月因厦门华兴橡塑制品限公司建设厂房需要,在厦门土地局的主持下,我们响应国家建设的需要,顾全大局支持该公司厂房建设,将各自家中的房产交由该公司处理,并被安排住进该公司新建的住宅综合楼。 此后由于该公司股东间的合作不协调,生产一直没
拆迁,安置,怎么补偿?补偿多少?村委里也没公布,直说领青苗钱??青苗钱1000元一领?
我姐夫准备把他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卖给我们,那个房子修了五年了,至今还没有办产权证,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办房产证,现在他手里只有开发商给他的一个证明,请问我把这个房子买下来的话,能过户吗?如果不能过户,我又很想买,请问怎么样才能保障我的利益
根据建设部88号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规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并规定了合同未作约定时的处理原则,即3%之内的部分多退少补,超过3%的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足3%的部分,由开发企业按房价款双倍返还购房人。而上海袭明房地产开发商却说这是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