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协议,该土地系合法所得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为:“甲方因无力开发该土地,现将该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证号为:*****、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乙方一次性支付转让款十八万元后,所有权归乙方,甲方与乙方一同到国土局、建设局办理该土地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支付,该协议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2010年3月15日)起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现乙方为了不吃亏先支付了十二万元,并与甲方口头协商办理好过户手续再付余下的六万元,甲方也口头同意,现甲方反悔不与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并声称已经将该土地赠与女儿某某,写的有赠与协议的,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原件在女儿某某的手里,说现在自己也无能为力了,要找叫乙方找女儿某某。问: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协议有效吗?2、甲方称赠与给女儿某某的赠与协议有效吗?如果乙方起诉甲方要求履行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女儿手里的证据能够对抗乙方手里的买卖合同吗?请各位帮忙解决!!!!!
甲、乙双方并未约定有违约条款及违约金,如果甲方拒不履行乙方又不同意,法院可以判对方强制履行该义务吗?因为这个应该是可以履行的,没有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的存在,还有的就是乙方已经和一建筑商签订了建房合同,如果对方拒不履行的话,乙方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到时这个责任可以要求甲方承担吗?
我想咨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方面的法律问题,谢谢。我在8月初在商洛购买了一套房子,是在开发商的销售中心。选择的是首付百分之30,以后按月供知道还完其余的百分之70。可是过了这三个月了销售中心打来电话说我的银行贷款办不下来。原因是工资收入太低。先说明我买的房子总款共计37.5万,首付百分之30是11.5万.其余26万应该就
我于2009年8月18日在恩施购买了一套约75平方米的二手房,当时合同约定总价16万,双方签字后支付房屋定金10万元,余款6万元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并约定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将房屋交给我。2010年经过多次催促,叫对方交房,但他都以新屋未完成没有交房,直到2010年8月他家搬新房后,我再次催促搬家并过户,他才拿出拍卖合
我现在买了一个二手房,总价100万,单价1万6千,已经交了2万定金,违约责任是中介的既定条款,为房屋总价的10%。现在我不想要了,是不是损失那2万定金就算完了?如果打官司,是不是那个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法官予以调整呀,应该是多少钱?我最关心自己到底损失多少钱,谢谢!
我家房屋没有什么证于3年前卖给了别人,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这个协议有效吗 ?现在房子遇拆迁跟当时卖的价格悬殊很大,我现在想收回房子,可以吗?应该怎么做?
1。买方是否承担付款举证责任。2。买方违背协议约定一次性付款,提出所谓长达近十个月分别五次现金交给卖方人,竟拿不出一次付款凭证,如何认定其法律作用。3。买方所谓现金付款只有证人(且证人说不清准确数额,其中还有其亲弟弟一人作证)无卖方收款凭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4。此种做法是否构成违约。
昨天(2010年11月20日),我的儿子在我们全家所有成员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没有第三方(中介人、证明人)在的情况下,与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住房变卖,请问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这套房子是我们老俩口赠予儿子的,但是这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儿子的名字。 其次,我们老两口非常不愿意卖
我在10年9月初委托某一中介出售一套房子,很快就有买家有意向购买,于是在9月5日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当时买卖双方并没有同时在合同上签名,因为那天我突然有事要先走,中介就叫我先在合同上签名,等我走后,那位买家再过来签名.但那份合同上并没有写明具体的付房款首期的时间,也没有写明约定在什么期限内办完所有过户手续.当时合同
父亲已去世,留下拆迁房一套80平方米,共有2个儿子和4个女儿,在其他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小儿子把房子转卖给别人,过户时强行要其他子女签名,在调解无效下,买方把其他子女告上了法庭,现在其他子女要求分割财产可以吗?还有这个买卖合同有效吗? 你们说的这个合同无效,问题是我们宁波地区的法院判这个合同有效,现在法院
你好!我通过中介在沧浪区买了一套未满五年的二手房,合同是2010年10月23号签的,当时房东的房产证还没出来,要一个月后才出来,合同上也注明了,房东于一个月之内办好产证,他也在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办好了产证。然后我们的合同上第四条款 付款方式写的第一条是:“乙方于2010年10月23日交付甲方定金人民币5万元整。根据房管
我房是镇上的二手房,去年买的,镇上很多房子由于各种原因都没有房产证,所以我买的房也是没有房产证的那种,我想问,当时我签合同时写的是房屋尾款在拿到合同后在交付,期限是一年,在明年2月就到期了,我要是没有拿到房产证我是不是可以不付尾款,房屋同时也属我了,谢谢您,麻烦你解答一下,如果不行有什么办法可以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