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9日下午2时许,我外甥(15岁)在其姑姑家门前水库(镇里承包给私人养鱼)洗手时失足掉入水库溺水死亡。该水库没有任何警示标志。请问我们应如何维权追求补偿?
一在校住宿生,因不听教师教诲(学校明确规定禁止学生下河洗澡),私自下河洗澡,溺溺水身亡。请问学校承担什么责任,如何配上?
韩荣国;男 泰钢在职职工2011年12月31日上中班下午16点至晚24点,晚9点37分左右被车间王主任自作主意送出大门后失踪,57天后在西海公园水中发现韩荣国溺水死亡。韩荣国是正常上班是什么原因不让上班反被送出大门呢?事后厂方狡辩说韩荣国情绪不好想把他送回家,但事前并没有和家人联系,2011年12月31日晚上11点左右韩荣国母
2012年4月1日,学校补课,因为清明了要放假了,学校就把课程调了一下,所以星期天就需要上课,按照正常放学时间,是16:30分,但是那天学校13:30分就放学了。后来15周岁的余某送其它同学回家的路上,需要爬山,因为天气热,所以几个同学跑到山脚下的水库里洗澡,后来就余某溺亡了,请问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死亡,学校应该赋予
因学校停电,校方决定放学。4名初中二年级男学生相约江边玩耍发生意外,其中一名不幸溺水,现时仍未见尸首,据家属透露其不会游泳。有位常到该处游泳的女目击者称,其中三名学生将其中一名抛下江中,事故发生时因情况紧急她还救起其中两名学生。家属现已报110,报失踪,水警协助打捞捜索工作,但当地公安局其他职能部门并未
2012.6.21下午2点40分左右宜宾市宜宾县蕨溪镇蕨南乡小学三年级和六年级学生放假后被三年级家长接走在过桥时被洪水冲走三人死亡,请问学校和镇府有责任?
2012.6.21下午2点40分左右宜宾市宜宾县蕨溪镇蕨南乡小学三年级和六年级学生放假后被三年级家长接走在过桥时被洪水冲走三人死亡,请问学校和镇府有责任?
适用期,企业以设计师工作能力未达标,遭开,如何追求劳动补偿?能有多少补偿? 根据什么法律第几条目,跪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