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上城区剪刀巷5号的居民。我向你反映具体情况如下: 1、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当时位于复兴街672号的江干粮食局(江干粮食公司)征用了我家位于复兴街662号私房中的部分平房,用于建造办公和宿舍楼。征用平房面积约20㎡(有1951年杭州市人民政府民政税务局房地产税编查表中复兴街662号平房为9.4*4.3=40.42㎡。80年代中期建造江城立交拆迁时杭州市房屋分间平面图中复兴街662号的厨房为19.35㎡为证)。缺失部分就是被江粮公司征用的部分。 2、1978年,根据原先的约定,江干粮食局(江干粮食公司)将职工陶松林腾出的直管公房“剪刀巷68号(后改为剪刀巷5号)”,作为征用我家平房的补偿,并应我父母的要求过户在我的名下。(有原江干粮食公司职工陶松林证明材料、江干房管所所属公房房卡、江粮公司拆并后的现杭州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南星房管站的住户住房情况变更表――单调为证)。在这一过程中,我家的私房被国家机关转变成为了公房。 3、1987年,房管部门落实“中共杭州市委(82)61号文件”,准备将剪刀巷5号交还给房东乔荣甫,以换约续租的方式让我们继续租用。但是乔荣甫未至(后多次联系均无回音,据悉乔当时已亡故),换约续租没有实现。2008年我突然获悉房东已于2007年5月变为张一民。 4、2008年7月15日,剪刀巷地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启动。拆迁办以我夫妻已购买了福利房为理由,拒绝对我拆迁安置。 我有资格得到拆迁安置,理由如下: 虽然事隔多年,情况复杂,但我家私有住房在国家征用中被损害一事却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作为权利人,我有权要求政府对被损害的私房作出赔偿。 拆迁办认为我是换约续租户。但我既未见到房东乔荣甫或他的代理人,又没有与房管部门和房东签订换约续租的手续,属于不合程序,换约续租事实未成立。我不属于换约续租户。 当年江干粮食局(江干粮食公司)对我家私房的补偿是一间有纠纷的房子。政府在落实(82)61文件的同时,损害了我家的私有财产。现如今,国家体恤民生,安抚百姓,我家被损害的私有财产理应得到应有的赔偿。 剪刀巷5号现存的问题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在这一过程中我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除了中途因故暂时搬离一年半,我家已在此居住了三十年了。我认为我是被拆迁人,应得到依法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 综上所述,均是事实。
你好,我想询问一下现在我家有一套私房 即将拆迁,叔叔想把他和他儿子的户口迁入我家,如同意其迁入,将来拆迁是否影响我方利益,谢谢。
我家附近修高铁,房屋土地被占用。我的问题是: 家中只有父母年龄都70多了,可以要求政府给他们重新盖一套房居住. 谢谢律师,请您帮助解答.
抚顺市顺城区银川社区地块旧城改造回迁,银川社区地块规划图上我现在房子位置上所建的就是住宅 回迁实施方案第三条,回迁安置选房原则,要4条街道1500多回迁户一起排号选房。按这个选房原则我一定回不了我现在的位置 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
我们县里在进行旧城改造,同时也在修一条新路。这条路通过这个居民区,政府称这是一个一体工程。要求所有的在改造区域内的住户全部按照其定制的标准予以拆迁。但我们在新的拆迁法中看到,旧城改造需要一定比例的住户的同意才可以进行。而政府根本就没有征得我们同意(占大多数)就要进行拆迁,这合法吗?我们这些住户都没有
我老公结婚前名下有一商品房,我结婚后户口一直在妈妈家,请问如果妈妈的老房子拆迁了,我的户口能按人头申请补偿或要房吗?(北京大兴地区)
2005年8月,张三和李四(张三儿媳)与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2005年8月份补签),承包土地3亩,承包期30年,2000年3月1日至2029年3月1日。协议签订后,张三和李四按协议约定履行,按年度缴纳土地承包金,同时在承包地上搭设住房、仓房、围墙、牛舍、猪舍、鸡舍等从事畜牧养殖并栽植树木等。 2010年秋天,贾六(中间
老房拆迁,补偿按面积补偿,总共是30个平方,分成了2个户口本 一个户口本是20个平方,一个户口本是10个平方,10个平方里面是3个户口,20个平方里面是3个户口。其中10个平方里面的2个户口曾经享受过拆迁补偿,2请问这个拆迁补偿款要如何分配。
老家有一套房子,很多年前以5000的价格卖给了我哥,但是土地使用证上还是我的名字。近几年,老家开发拆迁,每家都有房子补贴和人头补贴,房子补贴需要测量房子面积,现在因为我哥不肯把房子卖还给我,所以跟我哥协商不好,他不肯让人去测面积,这样一来,村里就说我们哥俩商量不好,他们没法往上面报我们的补贴。我想问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