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拆迁问题
拆迁问题 我是上城区剪刀巷5号的居民。我向你反映具体情况如下:
1、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当时位于复兴街672号的江干粮食局(江干粮食公司)征用了我家位于复兴街662号私房中的部分平房,用于建造办公和宿舍楼。征用平房面积约20㎡(有1951年杭州市人民政府民政税务局房地产税编查表中复兴街662号平房为9.4*4.3=40.42㎡。80年代中期建造江城立交拆迁时杭州市房屋分间平面图中复兴街662号的厨房为19.35㎡为证)。缺失部分就是被江粮公司征用的部分。
2、1978年,根据原先的约定,江干粮食局(江干粮食公司)将职工陶松林腾出的直管公房“剪刀巷68号(后改为剪刀巷5号)”,作为征用我家平房的补偿,并应我父母的要求过户在我的名下。(有原江干粮食公司职工陶松林证明材料、江干房管所所属公房房卡、江粮公司拆并后的现杭州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南星房管站的住户住房情况变更表――单调为证)。在这一过程中,我家的私房被国家机关转变成为了公房。
3、1987年,房管部门落实“中共杭州市委(82)61号文件”,准备将剪刀巷5号交还给房东乔荣甫,以换约续租的方式让我们继续租用。但是乔荣甫未至(后多次联系均无回音,据悉乔当时已亡故),换约续租没有实现。2008年我突然获悉房东已于2007年5月变为张一民。
4、2008年7月15日,剪刀巷地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启动。拆迁办以我夫妻已购买了福利房为理由,拒绝对我拆迁安置。
我有资格得到拆迁安置,理由如下:
虽然事隔多年,情况复杂,但我家私有住房在国家征用中被损害一事却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作为权利人,我有权要求政府对被损害的私房作出赔偿。
拆迁办认为我是换约续租户。但我既未见到房东乔荣甫或他的代理人,又没有与房管部门和房东签订换约续租的手续,属于不合程序,换约续租事实未成立。我不属于换约续租户。
当年江干粮食局(江干粮食公司)对我家私房的补偿是一间有纠纷的房子。政府在落实(82)61文件的同时,损害了我家的私有财产。现如今,国家体恤民生,安抚百姓,我家被损害的私有财产理应得到应有的赔偿。
剪刀巷5号现存的问题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在这一过程中我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除了中途因故暂时搬离一年半,我家已在此居住了三十年了。我认为我是被拆迁人,应得到依法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
综上所述,均是事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andy-……(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2-07-04 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