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吴某于2008年2月结婚,2010年7月离婚。离婚时就房产、汽车、股权等财产进行了协议分割。后因吴某不配合过户房产和股权,我遂将吴某诉至法庭。 吴某心有不甘,遂与前妻儿子一起导演了一起儿子告父亲的戏。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吴某与前妻离婚时协议将一套房产留给儿子,但并未过户给他。2008年10月该房产拆迁,获得赔偿款350W,领款人为他们一家三口。该款一次性打入吴某账户。现在他的儿子就把我和吴某列为共同被告,诉称在得知我们离婚后才知晓他的财产权被侵犯了,我们的离婚财产均是这笔拆迁赔偿款购得,请求我们归还该款及利息。 该案的实际情况是:我们离婚协议里分割的财产并不是那笔款购得。但因吴某是做生意的,我当时并不理家不管他的事情,所以也无法提供他财产来源的证据。原告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我们分割的那些财产是由那笔钱购得,但被告一(即父亲)会在法庭自认,并且声称他一直没做事没收入来源,所有的财产均由那笔钱购得。原告提供的吴某接收那笔款的账户显示:吴某在2008年10月份得到那笔款后,在随后的两个月里均以取现的方式取尽了这笔钱,这笔现金到哪去了我不知道,也没有消费过那笔钱。可以说我从没接触到过那笔赔偿款。 那么我想请问的是,这样的情况下,我该与前夫一起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吗?法院在判定前夫赔偿那笔款时,会用我们离婚协议的财产去执行吗?这样就会导致我根本无财产可分了。那他的这个儿子状告父亲的戏就导演成功了。
哥哥已婚,病死,贷款未还。信用社有权扣押我母亲的财产吗?有权要求我和母亲承担连带责任吗?
哥哥结婚,有一女。哥哥在农村信用社贷款3000元。后来哥哥病死,嫂嫂带女儿改嫁。母亲67岁,残疾、多病。嫂嫂不愿还贷款,信用社就扣留我母亲的粮食直补款。我和妈妈去找乡长说了情况。信用社让我和妈妈签了一份承诺书(因修水电站,家乡预计三年内搬迁,会有一笔赔偿。承诺优先偿还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才能把这几年的
公司车辆与一酒后驾驶的无牌无证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及搭乘人死亡,该摩托车驾驶员是酒后驾驶无牌无证车,并且逆向行驶。交通责任认定摩托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我公司车辆负次要责任。死亡的摩托车搭乘者家属诉讼诉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法律依据吗?
前妻因诈骗罪(以帮别人购买内部房和承接高速路工程为由)已于2009年11月被羁押后判刑11年。 我已于今年6月被法院二审判赔偿一受害人1.5万。现又有另一受害人因连带责任起诉要求我赔偿36万,其中19万的欠条日期分别是2009年8月20日和23日,另17万是2009年10月10日和18日。这36万中只有8月23日(13.5万)那张欠条未在前
事由;2011年8月份一行人骑自行车到市区路口时与被被告一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行人住院径鉴定为十级伤残。 径交警部门认定行人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一承担次要责任,径了解被告一驾驶的车辆以被告二的名义在被告三处购买的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由于双方无法旧索赔达成协议所以行人提出诉讼。 诉讼请求如下;
超市购物期间遭人身伤害,超市管理方是否应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2012年3月28日上午,我母亲在超市购物路过蔬果摊位,被冬笋摊位小工用美工刀不慎划伤手部,流血不止。事后,该小工及超市所谓的蔬果摊位负责人(承包人)即送母亲到就近诊所治疗(伤口被缝5针)。当日下午,经属地派出所民警调解,该小工一次性赔偿母亲人民币3500元。但事件自始至终,超市管理方均未派管理人员到场协调处理
丈夫和前妻的儿子要求我们归还前夫监护的财产,我该共同承担吗?
我和前夫于08年2月结婚,10年7月协议离婚。除约定财产的分割外,还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对外所负债务由各自承担”。前夫曾经有过一段婚姻,并育有一子。他和前妻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归儿子所有,抚养权归男方。(但实际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因母亲经济条件好,也并未要求父亲支付任何抚养费用)。该房
大家好,事情是这样,2009年我爸爸开了一两小轿车因为变道行驶与一辆搭载4人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4个右脚伤害,当时我爸爸马上就叫了救护车来,并且在伤者住院期间陆陆续续支付达12万,但是由于我爸爸开的小轿车属于要报废的车,当时伤者全部伤好后,向我爸爸索赔60万,我爸爸支付不起,法院判我爸爸做牢,三个月后在与
我与吴某于2008年2月结婚,2010年7月离婚。离婚时就房产、汽车、股权等财产进行了协议分割。后因吴某不配合过户房产和股权,我遂将吴某诉至法庭。 吴某心有不甘,遂与前妻儿子一起导演了一起儿子告父亲的戏。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吴某与前妻离婚时协议将一套房产留给儿子,但并未过户给他。2008年10月该房产拆迁,获得赔偿
我与吴某于2008年2月结婚,2010年7月离婚。离婚时就房产、汽车、股权等财产进行了协议分割。后因吴某不配合过户房产和股权,我遂将吴某诉至法庭。 吴某心有不甘,遂与前妻儿子一起导演了一起儿子告父亲的戏。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吴某与前妻离婚时协议将一套房产留给儿子,但并未过户给他。2008年10月该房产拆迁,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