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程队修河堤到河道内挖沙从而使河道形成深坑致使一名未成年人溺水身亡,施工方并没有设立警示牌,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告施工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请问胜算有多大呢?迫切希望能尽快回复
我家鱼塘属于私人承包的,外围带有围网,小孩私自进入塘中游泳,溺水身亡,我家需要承担责任吗? 鱼塘建在河中,为了方便养鱼,在周围围起水坝,鱼塘里挖的较深。离居民区大概有五百米远。没有相关警示牌,但那是村里养鱼的集中地点
7月28晚10:00 本是去上班的 后因停电 厂家也未通知员工到厂里之后连个门卫都没有,随后就回租房处休息,并不像广告中说的有宿舍,就连所谓的包吃,也在发工资的时候扣除100块的伙食费。导致第二天本该是休息时间,扰乱正常作息。在本该休息的时间里去游泳。导致两人溺水身亡。溺水现场也没有警告 禁止游泳之类的告示牌。两
29岁男性,和一老乡40来岁,一起相约去河边游泳,29岁小伙下水数10分钟后,就溺水身亡了,请问这陪同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注这陪同都并不会游泳,且未下水。 陪同都,打错了,是陪同者
我酒店配有恒温游泳池,一女客人(该女子刚学会游泳2周)前来游泳时不幸溺水(全过程约5分钟),当时救生员正好离开泳池边,正好也是酒店监控录像盲区,随后该女子被其他人救起,救生员马上实施紧急救护,并拨打120急救,送到医院后,经过两夜抢救无效身亡。 这种事故,酒店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如何赔偿?该女子为公务员
2012.6.21下午2点40分左右宜宾市宜宾县蕨溪镇蕨南乡小学三年级和六年级学生放假后被三年级家长接走在过桥时被洪水冲走三人死亡,请问学校和镇府有责任?
2012.6.21下午2点40分左右宜宾市宜宾县蕨溪镇蕨南乡小学三年级和六年级学生放假后被三年级家长接走在过桥时被洪水冲走三人死亡,请问学校和镇府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