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1日本人从别人处购买了商品房一套,房子为从别人手里购买但在开发商和物业那里更名,我与开发商重新签的购房合同。合同交房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如开发商延期交房,每天支付我总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上规定在交接时,“商品房达到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截止目前为止,开发商未能给我寄到书面的收房通知书,现在经查是开发商把通知寄给了原来的房主导致我一直没有收到,之前我多次要求开发商给我寄收房通知也没有下文也未曾主动和我取得联系。今年6月21日,我去开发商那要求收房并按合同规定支付我违约金,开发商只给开出了日期是6月21日的业主入住手续单,不仅不支付违约金,反而要求我支付收房前的取暖费、物业费、滞纳金等。请问这种情况开发商是否违约并应该支付给我违约金,讨要违约金和拒绝支付开发商所说的我正式收房前的取暖费、物业费、滞纳金等费用该如何操作,谢谢。说明下,我的户口所在地和购房地不是一起的。
我是07年4月份在承德-德生美地湾景买的房子,当时签合同时约定的交房时间是08年10月31日,可是到现在还没有任何消息。期间我们好多业主曾多次去找过开发商,开放商有的说今年5月31日,还有的说是6月30日,他们根本就没有准话还不知道要等到啥时候。我们做业主的该怎么办,还有相关赔偿问题是否应该要求开发商出个书面协议,
开发商没有按期回复协商函,导致主合同无法签订,如何认定责任?
在约定的主合同签约时间前,我向开发商有效送达了就主合同条款的协商函,但开发商在认购协议有效前没有通知我前往协商,也没有回复我的协商函。现认购协议已经过期失效,而我也不想购买那套房子了,请问,主合同未能签订的责任是否应当由开发商承担,我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房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后欲提高房屋售价,购房者如何维权
我于2009年9月与某房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房屋售价4500每平,2010年9月30日交房.合同关于违约事项的规定为,如果开发商违约,支付合同金额10%作为违约金. 交房前夕,房产开发商以政府要求补交土地出让金为借口,要求购房者按7500每平价格补交购房款,否则,将收回房屋另行销售. 我于2009年9月办理了按揭贷款,已按4500每平的价格
我于2007年4月份购买了南京市阳光聚宝山庄的一栋房屋,当时合同上规定2007年7月25日交房,但我在2007年7月15日收到开发商寄给我的一封信,说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期交房,开发商将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具体交房日期为2007年9月25日,在我2007年9月25日拿到房子之后,就多次像开发商询问违约金赔付的问题,但开发商总是以
我是09年11月份在大通天麒华庭买的房子,当时签合同时约定的交房时间是11年6月30日,可是到现在还没有任何消息。期间我们好多业主曾多次去找过开发商,开放商有的说今年7月31日,还有的说是9月30日,他们根本就没有准话还不知道要等到啥时候。我们做业主的该怎么办,还有相关赔偿问题是否应该要求开发商出个书面协议,关于
开发商交房有很多问题,交房延期了可以告开发商要求赔偿吗?没有收房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我是在沌口买的商品房,开发商说2011年12月28日收房,发了收房的通知我的,我去了之后他只有《竣工验收备案表》,什么《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都没有,《房屋面积实测表》也没有,自己的房子多大都不知道,合同上收房条件有十条,只满足
2012年3月28日-4月24日原告先后5次给被告向北京发服装画册160册,(有发货单据为证)总计16935元,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之后便不接电话,手机停机,被告并把所在的书店进行出兑,逃避归还货款,至今尚未还款,且无法联系到被告,我手里只有在深圳的发货单据,请问所谓的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我应该去哪
2010年4月21日本人从别人处购买了商品房一套,房子为从别人手里购买但在开发商和物业那里更名,我与开发商重新签的购房合同。合同交房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如开发商延期交房,每天支付我总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上规定在交接时,“商品房达到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截止目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