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后,房产权归女方单人所有,;拿来了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原先的写有男女两人名的房产证等物件后,去房产交易中心办变更手续,不料其中人员一改先前曾去探询时的回答(带好执行通知书、离婚调解书、房产证、土地证、契税证,即可办出!),说:房屋仍在还贷款中,即使公积金贷款合同上名为女方,离婚后还贷均由女方一人
由于借贷人未按时还款,银行从我的公积金中扣除了一些,我是否可以要求借贷人偿还
几年前我为同事(已婚)用公积金帮他做了担保人,今年由于他3、4个月没按时还款(不是没有能力还),银行从我们的公积金中扣除了一些,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其赔偿我们所扣除的钱款(有无相关条款规定),如果可以应该怎么做。急盼回复。 通过设么么途径来解决,最好有流程的
请问在我老公自己不能偿还的情况下我每月的工资和保险及公积金会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还他的债?
我老公婚前有3万元的债务,并在和我交往前已经花完,我不知他借钱一事。我们结婚后借给他钱的人问他要钱,可他没有钱还,现在也无工作,于是借给他钱的人用借条把他告到法院,我们婚后无共同财产,我在国有企业有固定工作,我每月的工资和保险公积金也不少,请问在我老公自己不能偿还的情况下我每月的工资和保险及公积金会
法院强制执行结案后还不能偿还全部债务,那么剩余欠款债主是否还可以继续无时限的追讨?
我与2003年2月在建设银行宝山支行贷款23万按揭购买蓝鸟轿车一辆《3年期,首付10万,含沪车牌》。此后由于个人原因无力偿还,于是建设银行宝山支行在2003年8月起诉到宝山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宝山法院执行庭经调查后确认我没有工作和经济收入,无偿还能力,也其他财产,所以决定将我按揭购买的蓝鸟轿车强制执行并通过拍卖后
各位好: 我是一名外地来京的打工者.两年前我与一家物业公司签定了五年的劳动合同.签合同的时侯由与我疏呼大意没有仔细阅读合同内容.2010年10月份在看到其它职工<就是老员工所为正式工>的工资单时.发现我的工资单上住房公积金一拦是空白.去公司财务后得到的答复是.外籍在京打工者不享受住房公积金 我想问一下.公司财务人员
我2008年买辆车贷3年到2011年7月到期还完!!现在我要买63万的房我交了38万用公积金贷25万可以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