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下有关执行过程中,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如何计算的?具体情况如下:我有一个案子是2011年8月17日宣判的,被告需在10日内支付我总计329937元,一直到今年6月14日被告人才支付了80000元,我想问下当中的利息怎么算,往后的利息怎么算?
1、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进行了和解,每月进行现金还款;后被告方经营的单位经营到期,移交给其他单位,那么和原来移交前的单位签订了和解协议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2、案件已经到执行阶段,债务人为公墓经营者,法院查封墓地并进行拍卖程序后墓地归执行人所有。债务人不对墓地进行管理,请问法院是否可以查封债务人的其他
一.金钱给付的判决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最高利息如何计算? 二.金钱给付判决中利息部分的给付,被延迟给付期间法院应执行债务人双倍延迟履行金吗?
你好!我想咨询下:由于我以前做生意欠合伙人的帐,八九万,现在法院要强制执行偿还,我银行卡里有一万块钱,会不会强制从银行卡划走?
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企业没有财产了,查找财产时,查看企业在银行的账单,发现有两笔较大的钱分别是以房租和电费的名义支付给另一家企业的,而这家收款的企业的法人却是被执行企业的老婆。鉴于以上情况想请教各位达人: 1、这个收款的企业是否有资格收电费?哪种情况下有资格收? 2、这种夫妻企业(虽然都是股份制有限责
某单位克扣我薪酬被人民法院判决赔偿(逾期不支付按银行双倍利息计算),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企业)为抵制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后向法院对我恶意诉讼,并对我债权司法保全.历时三年审理,法院判决对方败诉,对方于7月申请法院解除了司法保全,我申请强制执行.在这三年的利息计算两种不同意见,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
一审法院判胜诉,被告也没有上诉,判决书执行, 后来我们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已经过了三个多月了, 法院一点消息也没有,我也打电话去问了,就是说什么不知道,不清楚 请问现在我们该怎么办?能把这个钱要回来吗?有什么手段让法院执行的快一点吗?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我看到“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如果公积金贷款 “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我们是以我老公的名义贷款的,但是,我和他一起还款,也就是单贷双还,能享受这个政策吗?还款书打
经劳动仲裁的案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未申请执行双倍利息,法院强制从被执行人账户划拨了利息。请问?法院强制划拨双倍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